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文章标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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