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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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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健康发展,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包括本市范围内的民办中小学,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蚌埠市教育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统一领导县(教育负责本区域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管理,并接受市教育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中小学是规范办学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中小学应当接受市、县(区)教育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教育可根据实际,对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给予必要的奖励或责任追究。

第二章 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

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

(一)各校要坚持招生“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进行;初中阶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分县)实施,按照“对口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别不得拒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教育组织实施。各普通高中学校认真落实市、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各校招收的择校生比例不得突破当年下达的计划。

)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引导学生合理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使高中阶段招生更加合理。

第七条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学籍规范化、信息化管理,配备专()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籍的专门管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六年级、初中九年级和高中三年级原则上不再转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入学及学籍管理问题,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的管理,严禁同城借读。

(三)各学段学校除休学或特殊情况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非本校学生“空挂学籍”。

加强教学工作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三课”(即课程、课时、课业)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内容配齐中小学各科教师,按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二)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办学,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课堂教学质量。要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将实际使用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与《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比照公示。

)严格执行督查制度、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跟踪记分管理制度,遏制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现象。

加强教材教辅使用管理

(一)各县区教育和中小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审定、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地方课程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 

(二)各县区、各学校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确有特殊原因须更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在各学段起始年级开始使用。

(三)建立严格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订购教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统一订购中小学教辅材料(含各种形式的练习册、寒暑假作业等)。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及教材、教辅材料的宣传、推介、推销、考察、研讨等活动。  

第十条 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一)加强对校长、教师特别是中小学班主任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学校规范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识,努力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成为每个教师的自觉行为。

(二)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教师的职业特点、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实绩等方面因素,科学评价教师工作。不得单纯以教学成绩对教师排名并兑现绩效工资和奖金,不得以学校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三)科学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教师法定休息日的休息权,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 加强财务和教育收费管理

(一)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加强学校内部财务制度建设,规范学校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和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严禁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资金和教育资源。

(二)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各项收费必须公示。学校按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中小学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公办普通高中严禁超过最高限额或在规定项目以外收取其他费用;招收“择校生”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  

第三章 规范办学行为的保障

第十 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县区、各中小学校成立规范办学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实施方案,推动辖区内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 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专项管理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一些热点学校及管理相对落后的中小学的指导和管理,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做到目标明确,落实到位。市、县区、学校层层签订《规范办学行为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年终督导评估当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并完善相应措施,巩固规范办学成果。

第十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同新闻媒体的协调和配合,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经验做法,树立并宣传规范办学、科学办学、科学施教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的正面导向作用。各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发公开信、签订规范办学行为承诺等形式,引导家长、社会理解和支持学校规范办学、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措施,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学校规范办学、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良好舆论环境。主动求得社会、家长、学生的支持和理解,主动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全面促进学校规范办学。  

第十 强化督导,科学评价 

(一)各县区教育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日常工作、督政督学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导责任制度,强化监管,建立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及时公布对办学行为的督查、督导情况,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县区教育要会同政风行风监督部门组成规范办学行为监督检查机构,从社会各界聘请监督员,设置公开举报电话,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检查等方法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各地各校要将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解决问题的进展情况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确保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加重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章 规范办学行为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 教育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对办学行为规范的中小学予以表彰与奖励。

教育局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对办学行为规范的中小学予以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十 教育局及各县区教育建立和完善规范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教育局及各县区教育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一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二是取消违规学校和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资格;三是情节严重者摘牌或撤销先进称号,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对因监管、查处不力,违规行为问题严重的县区,在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县区教育局年度目标考核和其他评先评优工作中一票否决,已获得该项荣誉称号的,撤销或建议上级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对违规的县区和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在取消其晋级、评先评优资格的同时,视违规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和行政处分。

(四)对违纪教师除在评职、评优、评先、晋级等方面一票否决外,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处分。

第十 民办学校违反收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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