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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

时间:2018-09-19 21:49:08    下载该word文档

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

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探析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目的是在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行为。该制度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农村“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现象逐渐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各界对“一户一宅”制度的广泛讨论。

“一户一宅”制度辨析

目前对于“一户一宅”制度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对于“户”及分户条件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形成共同生活户、共同登记户和单独生活户3种“户”的认定形式,认定弹性较大,为农民套取宅基地提供了便利条件,并将此归结为造成一户多宅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二是对于“一户一宅”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认为“一户一宅”是针对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就可以申请宅基地,不符合就不能申请。有的认为“一户一宅”适用于宅基地管理全过程,即在分配和保有阶段都应遵守“一户一宅”规定。由于这些争议的存在,各地对于“一户多宅、一宅多户、有宅无户、有户无宅”现象的看法和处理办法不尽相同。

关于“户”和“宅”的界定。对于“户”如何界定,《土地管理法》未明确,但一些地方以立法或乡规民约的形式进行了界定。如河北省规定农村村民子女年满18周岁后,因结婚可以分户申请宅基地;福建厦门市明确“户”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农户申请宅基地应指定家庭中满18周岁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可以分户,但分户后父母必须跟一子女同户。从实践看,“户”的认定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具体人口以户籍部门登记的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在分户条件方面也考虑了地方民俗、生活居住习惯等因素。

对于面积标准,地方也通过立法、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只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广西规定平原地区的城市郊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不超过150平方米。二是根据户的规模限定不同面积,浙江省规定3人及3人以下农户宅基地不超过75平方米,4人农户不超过100平方米,5人农户不超过11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农户不超过125平方米。重庆市规定市区范围内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平方米~25 平方米,其他区县(市)标准为每人20平方米~3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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