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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和龙支付业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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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龙支付协议书
甲方(收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支行方(特约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受理人民币账户交易,甲方作为收单银行、为乙方提供收单服务并向乙方收取商户结算手续费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特约商户填写栏
1.商户基本信息
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商户经营名称:营业地址:账单推送电子邮箱:商户联系人:
商户绑定电话:
联系电话:注册资本:
2.商户经营信息
传真号码:开业时间:
营业用地性质:□自有□租用营业时间:经营范围:


营业用地面积:
月均营业额(人民币)单笔交易额(人民币)

3.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结算账户名称:
结算账户性质:□单位结算账户
结算账户账号:
□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填写栏
1.中国建设银行特约商户编号:2.商户开展业务类型
交易类型:□实地交易□非现场交易□其他
IC卡开通功能:□电子现金圈存交易□电子现金消费交易□其他
龙支付开通功能:□主扫交易□被扫交易联机退货功能:□开通□未开通商户服务类别码(MCC):电话支付终端开通功能:
□消费□助农取款□签约账户汇款:大额转账交易转出账号:大额转账交易转入账号:
3.结算手续费标准
□境内银联卡(不含港、澳、台)结算手续费:本行借记卡,封顶/笔;他行借记卡
,封顶/笔;
本行贷记卡(含准贷记卡);他行贷记卡(含准贷记卡)□境外银联卡(含港、澳、台)结算手续费:□龙支付结算手续费:
本行借记卡,封顶/笔;他行借记卡

,封顶/笔;

本行贷记卡(含准贷记卡);他行贷记卡(含准贷记卡)□其他方式:
4POS机具信息
POS机具(含电话POS)、龙支付受理
备数量:

POS机具(含电话POS)、龙支付受理
备装机地址:
设备用途:□网点使用□代发工资单位使用□商户使用□其他:
一、商户信息资料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在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乙立即书面通知到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账单推送电子邮箱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发往以上地址日后,均视为已送达。
二、受理范围
1.本协议内所称人民币账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银行或发卡机构发行的使用
人民币结算的银行账户。
2.甲方只接受乙方自身发生的交易签单,乙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自身交易
甲方进行清算。
三、受理设备1.甲方为乙方提供受理设备及其附件等受理设备或交易接口,并拥有其所提供的全部受理设备及交易接口的所有权。
2.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受理设备,不得转让、出借、出租他人,
得任意转移受理设备、挪至其他经营场所或在不同收银台之间调换,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龙支付二维码、受理设备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超出乙方经营范围使用

3.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受理设备的正常使用。4.甲方负责受理设备的安装、检查和维护。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必须原件配套使
用,保证封条完好。在使用过程中,如遇设备故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保证该设备甲方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检测、维护、更换或加装其他设备。对乙方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设备等要求,甲方有权进行必要核实。
5.本协议一旦终止,乙方应立即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受理设备。
6.受理设备的提供、维护、管理等工作可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乙方应予以配
合,关于受理设备方面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与该第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培训
1.甲方对乙方受理人民币卡和龙支付进行培训,并提供培训材料。
2.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在熟练掌握相关操作、经甲方认可合格后方可
岗,未经培训不得受理本协议项下人民币卡和龙支付业务。
3.乙方受理人员如发生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培训事宜。
五、回访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回访,包括但不限于核对其银行卡和龙支付受理端使用范围、装机地址、装机编号是否与本协议签订内容一致。乙方应对甲方的检查回访予以积极配合。
六、手续费
乙方按与甲方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商户结算手续费。七、支付结算
1.每日营业结束后,乙方须清机结算,最迟不得超过交易日后三天。甲方收到结算信
息后,将通过如下支付方式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商户结算手续费后划入乙方指定收单银行结账户

商户结算手续费支付方式(如未选择,默认为“甲方直接从乙方交易款项中扣除”):
□甲方直接从乙方交易款项中扣除
□从乙方指定账户(仅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扣收。结算手续费支出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
如选择从乙方指定账户中扣收,甲方按照乙方每笔交易金额计算商户结算手续费,并每日日终从乙方上述指定账户中扣收。同时,乙方须保证其指定账户有足够资金用于支付应付的商户结算手续费,如遇乙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时,则自动授权甲方从乙方交易款项中扣除相应的商户结算手续费。
2.乙方因各种原因变更结算账户账号及/或结算账户名称时,需于变更生效前最少7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变更通知。因乙方结算账户账号及/或结算账户
名称变更但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甲方划款失败或划款错误造成的损失或者增加的额外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
3.乙方开通联机退货功能的,当乙方清算资金不足(即当日退款金额大于当日交易
额)时,甲方可从乙方结算账户中主动扣划相应款项。
八、单据保管
1.乙方须妥善保管交易信息资料,对签购单(含POS打印单)、总计单和进账单
的商户存根联,以及销售发票、宾馆入住登记表、邮寄收条等交易相关凭证,应至少保18月,以便甲方在需要时查对。
2.乙方应协助甲方对异常或争议交易进行查证,按照甲方要求调阅签购单等原始交
凭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单据提交甲方,如超期提交则视为乙方未及时提供。

九、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商户结算手续费
2.有权对乙方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乙方在受理人民币卡和龙支付过程中发生违规
为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有权视乙方的经营状况,设定乙方受理人民币卡和龙支付的交易限额以及交易的
算付款周期。
4.遇下列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暂延支付交易款项,或从乙方次日或以后交易款项
扣回相应的交易款项,或委托乙方结算银行将有关款项扣回:
1)当甲方认为或怀疑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或存在欺诈行为的销售交易,如受理人民币卡时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分单交易、套现等违规行为;
2)签购单上有不确切之处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行确认,或持卡人、发卡行对该笔消费提出异议;
3)签购单上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4)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向甲方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相关凭证;5)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发出的交易调查进行反馈;
6)乙方不能或不能按时对甲方所发出的交易调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7)乙方超过规定的清算时间请款且甲方遭到发卡行拒付;8)签购单据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抵触;9)乙方其他未按本协议要求办理,导致发卡行拒付的交易。
5.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
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信息,并同意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甲方为业务需要可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

6.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有权与银行卡清算机构共享及使用乙方的风险信息。7.对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开通联机退货、电子现金(含电子现金交易受理)、指定
账户圈存等业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是否达到甲方要求开通此类业务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决定是否开通。
8.甲方对于电子现金类业务,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取电子现金业
务相应手续费。
9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或服务改进的需要,暂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但应事先在甲
网站公告,以上公告一经发出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送达义务
十、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1.乙方是经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及实名制个人,保证其经营活动的合
性,不从事淫秽色情、赌博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2.商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接收收单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并同意
可撤销地授权收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商户的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已发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下述用途:
1)审核乙方作为提出特约商户申请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
2)向乙方提供的特约商户其他范围内的业务若乙方在甲方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授权及乙方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退回乙方3.商户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收单机构按章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已发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商户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含商户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违约信息)
4.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商户结算手续费。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人民币卡和龙支付受理业务委托或转让给
三方。
6.将甲方提供的银行卡和龙支付标牌、台牌、标贴等物品张贴或放置于醒目位置。7.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和龙支付,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和龙支
品牌的受理要求。
8.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受理终端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
非法活动。
9.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10.不得要求其他商户代理发起交易,不得使用转让、出借、出租的受理终端和收
银行结算账户。
11.积极受理人民币卡和龙支付结算业务,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不得因持卡
用卡或龙支付结算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对持卡或龙支付消费者的服务水平应不低于现金消费者的服务水平。
12.不得受理以下人民币卡:
1)未附有防伪标志,或防伪标志毁损或模糊不清;2)甲方指示为止付的人民币卡;
3)持卡人出示的卡片或证件存在涂改、损坏和伪造迹象;4)人民币卡已超过有效期(到期当月有效);5)受理卡片后,终端设备所显示的卡号等信息与凸印在人民币卡面上的信息不一致;
6)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人民币卡面上印制的持卡人姓名拼音(如有)或与人民币卡背面的预留签字不符或人民币卡背面无预留签字;
7)当遇特殊情况(如持卡人行为异常或乙方认为交易可疑),要求持卡人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或护照等)时,持卡人无法提供有效证件或乙

方确认卡片
上的持卡人姓名、性别与有效证件资料不相符的
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收回人民币卡,并及时通知甲方:
1)受理卡片后,终端设备显示应没收的人民币卡;2)甲方指示必须收回的人民币卡。
14.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应为客户办理退款且须将款项退到原交易账户。若
户原交易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客户指定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1)客户退货;
2)多扣客户账款而向客户退款;3)其他应向客户退款的情形。
15.接受并配合甲方对联网受理设备等相关业务的检查。
16.乙方应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守银行卡清算
构制定的银行卡业务规则受理银行卡和龙支付业务。
17.乙方应遵守银行卡清算机构及甲方争议处理规则,在资金到帐日起十个工作日
汇总交易数据并与甲方核对,对核对不符的交易应及时通知甲方调帐处理。
18.若因乙方操作失误,导致与客户因人民币卡或龙支付结算发生任何争执投诉、
偿或纠纷时,乙方应与客户直接解决,甲方可从中提供相关协助。
19.持卡人使用带有芯片的金融IC卡时,在甲方提供的POS设备及持卡人芯片卡
状态正常情况下,乙方应优先采用芯片插卡方式受理交易,不得以任何理由采用磁条卡刷卡方式进行交易,否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相应责任。
20.对于开通了电子现金类业务的终端,在甲方提供的POS设备及持卡人芯片卡状
正常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持卡人提出的相关受理要求。
21.所有通过POS终端进行的人民币卡交易均以打印出签购单并由持卡人签字确认

成功条件。未打印签购单,或签购单无持卡人签名,或签购单上签名与人民币卡面上印制的持卡人姓名拼音(如有)或与人民币卡背面的预留签字不符的交易均视为无效交易。如以无效交易为依据向持卡人提供服务或给付货品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2.乙方授权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
的征信机构或向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信息,并同意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用信息。甲方为业务需要可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
23.乙方如发生下列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1)终止向持卡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自身业务发生变更;
2)乙方名称、营业地点、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3)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4.合同期满,如不续签相关协议,乙方须立即归还甲方提供的全部受理设备及相关
物品十一、保密条款
1.乙方应严格遵守银行卡清算机构有关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
求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须妥善保管人民币卡和龙支付交易信息资料,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
有载体保存在安全区域。乙方应严格做好针对甲方及其持卡人信息资料的内部授权管理,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并确保业务处理程序安全;未经甲方或持卡人事先同意,不得将任何人民币卡和龙支付交易信息及资料用做人民币卡和龙支付交易对帐工作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人民币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卡片

有效期和安全码等任何持卡人信息,以及所有与人民币卡交易相关的资料。因乙方对资料或受理设备保管不当致使人民币卡信息失密或被盗用,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及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并保留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3.乙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资料和信息,除甲方明确做出不属

保密信息的书面说明外,均应视为其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乙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不论本协议是否解除或终止,以上条款永久有效。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受理设备及有关服务或未按第四条的约定对乙方受理
民币卡和龙支付业务进行培训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人民币卡和龙支付业务。
2.甲方未按约定进行结算、转帐等资金清算或未按约定处理乙方提出的帐务问题而
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乙方提供的任何信息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情况,或未在信息变更后及时告知甲
方,导致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保管、使用甲方提供的受理设备不善,导致设备损坏、丢失或其他不良后
果,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将受理设备转让、出借、出租他人的,或乙方将受理设备任意转移、挪至其
经营场所或在不同收银台之间调换的,或乙方将受理设备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用途、超出乙方经营范围使用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受理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
造成的损失。

7.乙方超授权限额受理信用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
损失。
8.乙方未按约定保管或提供交易单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
造成的损失。
9.乙方涂改签购单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乙方超过协议约定的清算期限请款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交易清
损失。
11.乙方未能积极配合甲方对争议或风险交易进行查证,或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
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甲方,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12.乙方未接受甲方提供的培训或未按照培训的要求而受理人民币卡,致使甲方遭
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3.乙方未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而受理人民币卡,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
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乙方如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造成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交易结算手续费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1)通过人民币卡交易为持卡人套取现金的;2)以现金方式退货的;
3)对一笔付款结算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分次受理卡片或分次压卡处理的;4)未按规定受理人民币卡的;
5)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为乙方交易与甲方清算的;

6)存在其他违规、欺诈行为的。
7)商户违反龙支付功能的相关规则和制度。
15.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6.本协议终止时甲方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的资金、费用或其他债权债务,但如因
条第14款或其他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导致协议终止的,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暂停清算或冻结乙方相关资金、费用或其他债权债务,冻结期限为从协议终止之日起的六个月。双方对于结算过程中一切已知但未能及时结算的、或已经发生但未知的资金和费用或其他债权债务保留向对方追索的权利。
十三、协议的补充、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
并追索已经垫付的款项;甲方也可在发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被银行卡清算机构或甲方认定为高风险商户;2)一定时期内的欺诈交易超过甲方规定比率的;
3)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洗单、虚假交易、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4)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因恶意欺诈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的;6)泄漏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的;
7)未经甲方许可将机具设备转让、出借或挪作他用的;8)与犯罪分子合谋欺诈的;

9)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的;
10)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无交易发生,经查确实无合理原因的;11)其他甲方认为应立即终止的情况。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
议。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任何一方需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协议,
须提前3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5.若乙方违约,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索其已垫付的款项。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结清债务。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受

设备,设备应完好无损,否则按第十二条第4款的约定处理,同时退还甲方提供的人民币卡
标牌、台牌、标贴等物品
7.协议终止后,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
供终止之前的交易单据。
十四、争议的解决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按照下列第项行事: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
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3.本协议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依据甲方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
十五、其他约定

如遇金融监管或主管部门对银行卡业务进行政策性调整(如调整结算手续费标准等),甲方有权以公告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乙方。自公告或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未提出异议的,甲方将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如乙方提出异议,则双方另行约定。
十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协议到期后自动顺延相同期限,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壹拾日通知协议对方,协议到期终止。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__支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日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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