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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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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0一五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顺利开展2015**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监理工作,本着实用、可操作性强、质量优、工期合理,投资最省的原则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本细则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技术条款、监理规划,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7-8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水工砼施工规范》(SDJ207—82)、《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及验收规程》(SDJ201-80)等规范制定。

二、工程开工程序

1、协助业主做好施工单位进场前的准备工作:

1)划定工程所占用的土地;

2)检查由业主提供的水、电、路、通讯、场地平整是否完成;

3)检查开工所需要的图纸是否已准备就绪;

4)业主为工程施工所需的预付款是否到位;

5)向施工单位交接工程所在的自然地形、地貌以及原有建筑的详细情况后下发进场通知。

2、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书,其附件应包括:

1)施工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商的施工经历、专业特长、人员设备、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资金状况以及在过去施工中的信誉等;

2)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书面给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填写《施工放样报验单》上报;

3)报送施工设备和材料的进场计划和时间表;

4)报送原材料的厂家、规格、性能和计划表;

3、经审查合格并征得业主同意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三、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机构提交现场组织机构表及各主要岗位的人员名单和他们的主要资历。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的审查

施工合同签字后28天内,施工单位应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内容如下:

1、实施主体工程施工的施工总布置(图中必须标明施工占地的范围和面积、施工道路、施工常驻机构地点和范围,各辅助设施的地点和范围以及生活区的范围);

2、施工总进度(包括控制性进度计划和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方法和措施;

4、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计划,劳务计划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5、应详细说明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措施;

6、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五、施工图纸的审查与发放

1、施工图纸的审查

施工图纸的审查是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监理工程师熟悉图纸的必要环节,所以要坚持谁监理谁审查的原则。对一般性的和普通的图纸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查;对工程的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或者是工程的难点、重点或有争议的图纸,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同有关单位会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图纸是否经设计单位正式签署;是否符合招标设计和上级批文要求;

2)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有无分期供图的时间表;

3)施工图有无漏项,和现场实际是否相符;

4)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

5)施工图中的各种技术要求是否切实可行,施工单位能否做到;

6)各图之间的同一建筑物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是否一致;

7)各专业图纸的平、立、剖面图之间是否有矛盾、标注是否有遗漏。

2、施工图的发放

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无误后,盖监理机构公章,连同施工图审签单作为“工程师图纸”下达给施工单位,施工图即正式生效;如果存在问题,监理工程师和图纸一起下发施工图纸修改通知单。所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在颁发缺陷责任书时,施工单位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退还给监理机构。

六、施工测量控制

1、施工区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由勘测设计部门在监理机构主持下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施测工作的基础,施工单位对上述数据进行复核,如对上述基准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机构,三方共同进行核实。

2、施工单位应在施测前14天,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施测进度安排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施测项目概述;

2 施测技术方案要点;

3 观测仪器、设备设置;

4 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5 施测进点计划;

6 测点保护措施;

7 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8 其它根据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报送资料。

3、对各测量阶段测量成果报告内容的要求

1)平面、高程控制网设计。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概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等;

2控制测量设计书(含标识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等)。

4、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1 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

2 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测量方法;

3 各种断面图其断面编号;

4 按合同文件规定应该报送的其它资料。

5、工程计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1 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资料;

2 已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量、测量资料;

3 工程量计算资料;

4 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6、上述报告文件连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审签意见单一式三份,上部监理机构进行审批。

7、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测量成果的批准与确认,不减轻包商对测量成果的准确和精确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所有测量及放样的有关参数应是先报监理机构检查。必要时,监理机构可要求施测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

9、施工单位应依照有关测量成果质量评定标准对其已完成的测量成果进行质量评定,并报送监理工程师进行确认。被认定不合格测量产品,施工单位应复测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工程地质监理工作

1、施工过程中的地质资料,是水工建筑物岩石地基基础验收和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的重要资料之一。

2、工程实施阶段地质监理的主要工作包括:

1 组织地勘、设计、施工地质及施工单位工程地质技术交底,协助地质工程师进行地质预报工作;

2 审查施工单位地质工程师资格,施工过程中的地质工作计划,并依据合同文件对施工单位地质工程师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 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各种地质条件下施工程序、方法,施工安全和施工技术措施;

4 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履行合同文件,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施工;

5 负责参与并组织公共建筑物地下开挖、岩石地基基础开挖以及建筑物高边坡开挖质量、安全作业、地基基础质量评定与基础验收等项工作;

6 对地质原因引起的超欠挖支付工程量进行地质认证;

7 搜集反馈信息,整理地质技术档案资料与竣工资料,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施工中关于工程地质、施工地质工作中的各种情况。

3、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做好施工期地质工作,其主要内容有:

1 检验前期地质勘查资料;

2 对地质变化过程观测与预报基础上,提出预控与安全防范措施;

3 提出修正地基处理意见;

4 测绘建基面工程地质图;

5 编录和搜集施工开挖揭露的工程地质资料;

6 参加水工建筑岩石基及水工隧洞完、竣工验收;

7 进行施工期地质资料整编。

4、施工单位在未完成地质编录与竣工建基面地形测绘,以及未获得《基础验收合格证书》之前,不得进行覆盖建基面等作业。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提供的地质资料有重大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以便监理机构及时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对策。

6、施工单位为工程施工项目进行的地质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其相应的合同报价里,不再另行支付。

7、该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按单项工程细则规定报送“开工前工序控制文件”,经监理机构审批,按程序得到开工许可。

九、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如施工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十、除非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单元或单项工程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作业与施工。

第二章 土石方开挖及回填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开工条件的控制

1、在土方开挖工程开工前28天内,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详图、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将包括下述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1)施工平面布置图;

2)土方开挖方法和程序;

3)主要开挖机械;

4)安全措施;

5)排水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2、划分开挖区及开挖次序,根据测量资料计算开挖量。

3、开挖前5天,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详图在地面上打桩放样并通知监理机构复核放样成果,放样精度应为:

平面误差(土方) 不大于25cm

平面误差(石方) 不大于20cm

4、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送监理机构审签同意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后的3天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批复文件。

5、施工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试验成果在应用前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

二、施工过程监理

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和调整爆破作业,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地形测量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是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工程月报表收方测量记录;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它测量工作。

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于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4、施工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施工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和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施工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机构;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和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9、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有下列情况之一: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

3)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

4)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5)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10、基础等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机构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11、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机构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工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4)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5)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6)施工作业违章、违规情况;

7)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8)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须时,施工单位还应当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机构指示,报送每周施工记录。

三、施工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应负责发包范围内的土石方的开挖、装运并将开挖的碴料运到监理机构指定地点堆放或用作建筑物的填筑。

2、地表腐殖土应按监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单独堆放,以供工程竣工之后恢复之用。

3、如果在开挖到施工详图标明的高程或位置后,发现地基中存在裂隙、湿陷、断层、洞穴等地质缺陷,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机构并请示对这些地基缺陷的处理方法。

4、施工单位应按业主指定的深度、尺寸和范围挖除地质缺陷,用砼或其它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材料将地质缺陷部位和勘探孔,洞回填或封堵密实。地质缺陷的挖除和回填以及勘探孔洞的封堵费用由监理机构比照有关单价确定,在合同总价以外另行支付。

5、明挖工作应根据施工详图标明的开挖线、坡度和尺寸进行。开挖期间,监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开挖线、坡度和尺寸,施工单位不得因这种修改而要求改变开挖单价。如果在开挖完成后监理机构再修改开挖线、坡度和尺寸,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减,首先由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如果施工单位为加快开挖进度或其它原因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开挖其它部位,则必须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6、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7、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8、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检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9、开挖作业中的碴料,应运往监理机构指定的弃碴场地堆放;如果需要临时弃碴场地,施工单位应征得监理机构的同意。临时弃碴场地应在使用完毕后清理干净。

10、除非另行报经监理机构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11、因开挖作业造成的地基破坏、周围建筑物的损坏、人员伤害及其它财产损失和工期的延迟,全部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12、主体工程的任何部位完成开挖以后,如果监理机构为了检查和测绘基础地质特征,认为有必要进行基础清理,施工单位应按监理机构的通知进行基础清理。清理作业包括清除基础表面所有的松散体,并用高压风(水)枪彻底清洗基岩面。经检查之后,监理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如提出补充开挖,施工单位必须按此执行。凡实行补充开挖的部位,开挖完成后还需重新清理直到监理机构认可为止。

四、开挖工程验收

1、基础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预埋件位置);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5)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6)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

7)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文图号;

8)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整编成册;

9)其他必须准备和报送的材料与资料。

2、获取分部或单项工程的验收签证。

五、支付计量

经监理机构验收签证后,计算工程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的单价进行支付计算。

第三章 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开工许可的申请程序

1、工程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放样施测前21天,完成放样施测报告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内容应包括:

1)工程简况及施测范围;

2)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应包括施测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3)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

4)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

2、在每分部、分项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机构提供一式三份至少包括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资料,报监理机构审核。

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要求且应与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一致,并事先得到监理机构批准。

3、混凝土工程开工56天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机构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申报开工部位,设计工程量,浇筑平、剖面图,以及必要的混凝土浇筑布置与工序流程图);

2)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详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3)浇筑进度(包括浇筑工程量、进度安排、循环作业时间及分月浇筑强度);

4)原材料品质(包括砂石骨料、用水、水泥、止水材料、钢材、掺合料与外加剂);

5)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和时间及外加剂品种与掺量);

6)施工作业方法(包括设缝、缝面处理,模板,钢筋、预埋件、止水设施安装,混凝土运输,入仓、平仓、振捣手段,拆模、构件保护与混凝土养护。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该仪埋作业内容);

7)施工设备配置与技术工种组织;

8)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

9)合同支付计划。

对于有温控、防裂、抗冲耐磨、预缩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浇筑,施工单位还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设计、试验和研究,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专项列入施工措施计划。

4、当施工单位采用模板、或特别的浇筑工序、或监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递交模板(模具)及其安装、支撑详图和进一步的详细设计和说明资料。

5、混凝土工程浇筑使用的原材料(包括钢筋、水泥、砂石骨料、止水材料、外加剂及掺和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和使用说明,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或施工规范技术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止水材料还应提供样品。所有这些资料和样品必须于施工作业开始14天前报送监理机构检查认可。

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7、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批复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责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8、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检验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9、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材料样品、文件和资料,因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机构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二、施工过程监理

1、施工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作业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与整理,并定期向监理机构报送。

需根据试验或试验性作业成果决定施工实施,或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与进度计划,或必须调整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等,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监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2、各分项混凝土工程首仓开仓5天以前,施工单位应对浇筑仓面边线及模板安装实地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机构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

3、混凝土开仓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对各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填报《混凝土开盘证》。

检察内容包括:

(1) 基础面、层面或缝面处理;

(2) 钢筋布设;

(3) 模板安装;

(4) 止水安装及伸缩缝处理;

(5) 灌浆、排水等系统布设,观测仪器、设备及预埋件安装;

(6) 混凝土生产与浇筑准备;

(7) 其他必须检查检测的项目。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在开仓前3~12h通知监理工程师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在认证合格后办理分项工程开仓签证手续。

4、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对拌和混凝土和各种原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5、金止水材料样品送监理工程师认可后设放。

6、如果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要求增加或改变施工缝时,必须在浇筑程序详图中表明,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7、重要部位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有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以及调度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和作业调度。

8、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拌制混凝土,对于运送或浇筑不合格混凝土入仓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拒绝入仓或指令返工处理。

9、回填预留孔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均必须事先报送作业措施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10、预制构件应具备所有必需的标志、标记及证明书,构件安装校正、完成焊接作业后,必须在报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开出开仓签证后,方可浇筑接头混凝土。

11、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按月向监理机构报送详细的施工记录或原始施工记录复制件。内容包括:

1)每一构件、块体混凝土数量,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质量、混凝土标号及配合比;

2)各构件、块体的实际浇筑顺序、起迄时间、养护及表面保护时间、方式,模板、钢筋及止水设施、预埋件,仪埋件等的情况;

3)浇筑地点的气温,各种原材料的温度,混凝土的出机口与入仓温度,各部位模板拆除的日期和时间;

4)混凝土试件的试验结果及其分析;

5)混凝土裂缝的部位、长度、宽度、深度、裂缝条数、发现的日期及发展情况;

6)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措施;

7)按合同文件或监理机构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12、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查明其范围、数量,填报质量事故报告单,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经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的混凝土缺陷应在拆模后24h内修复、修补完毕。修复、修补措施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修复、修补过程中,均须有详细的记录。

13、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于发生的违规作业行为,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违规警告、返工指令,直止指令停工整顿。

14、钢筋加工应报送材质和出厂合格证。

三、施工质量控制

1、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施工单位试验室必须按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检查项目包括:

(1) 水泥标号;

(2) 凝结时间;

(3) 体积稳定性。

必要时还应增加:

(4) 稠度;

(5) 细度;

(6) 比重;

(7) 水化热。

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2、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应按SD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3、混凝土的坍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若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未明确,则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

4、因设计或施工要求,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调稠等外加剂及其他胶凝材料和掺和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机构批准。

5、泄洪面和边墙迎水面的模板应能保证混凝土表面平整、光滑,避免有可能导致气蚀的错台及局部凹凸。

6、模板安装前应检查模板质量(平面尺寸、清洁、破损等),安装时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支撑牢固,重要结构部位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模板表面应光洁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保证混凝土表面质量。

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止停止混凝土浇筑。

7、应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使用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作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8、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校正调直后才允许使用;

3)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使钢筋截面积减少不得大于5%

4)如用冷拉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I级钢筋不得大于2%)。

9、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和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2)以同种钢号钢筋代换时,直径变更范围不易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截面积不得小于设计截面积的98%或超过其103%

3)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也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必要时应当校核构件的裂缝和变形;

4)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必要时应校核代替后构件的握裹力。

10、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尽量采用闪光对头焊接。现场作业或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焊接前,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直径小于25mm的钢筋可采用绑扎接头,但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振动载荷的构件,均应采用焊接接头。钢筋接头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11、对于直径为10mm10mm以上的热轧钢筋,其接头采用搭接、帮条电弧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搭接焊、帮条焊的接头应做成双面焊缝。对于I级钢筋的搭接帮条的焊缝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对于IIIII级钢筋和5号钢筋,其搭接长度或帮条的焊缝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只有当不能作双面焊时,允许采用单面焊,其搭接长度或帮条的焊缝长度应增加1倍;

2)帮条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主筋为I级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1.2倍;当主筋为IIIII级钢筋和5号钢筋时,不应小于主筋截面面积的1.5倍。为了便于施焊和使帮条与主筋的中心线在同一平面上,帮条宜采用与主筋同钢号、同直径的钢筋制成。如帮条与主筋级别不同时,应按设计强度进行换算;

3)搭接焊接接头的两根搭接钢筋的轴线,应位于同一直线上;

4)对于搭接和帮条焊接,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25倍,并不小于4mm;焊缝的宽度应为被焊结钢筋直径的0.7倍,并不小于10mm。当钢筋和钢板焊接时,焊缝高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35倍,并不小于6mm;焊缝宽度应为被焊接钢筋直径的0.5倍,且不小于8mm

12、电弧焊所采用的焊条,应按设计规定采用。在设计未作规定时,可参照下表选用。

1 电弧焊焊接时使用焊条的规定

项次

钢筋级别

焊接形式

搭接焊、帮条焊

熔槽焊

1

I级钢

421

426低氢型

2

II级钢

502

556低氢型

506

3

III级钢

502

600低氢型

506

4

5号钢

421

556低氢型

502

13、钢筋采用绑扎接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搭接长度不得小于表2规定的数值:

2 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

钢筋级别

受拉区

受压区

I级钢筋

30d

20d

II级钢筋

35d

25d

III级钢筋

40d

30d

5号钢筋

30d

20d

2)受拉区域内的光面圆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作弯钩。螺纹钢筋的绑扎接头末端可不作弯钩。

14、梁、柱钢筋的接头,如采用绑扎接头,则在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范围内应加密钢箍。当搭接钢筋为受拉钢筋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5 dd为两搭接钢筋中较小的直径);当搭接钢筋为受压钢筋时,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 d

15、钢筋接头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的下述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闪光对焊、熔槽焊、接触电渣焊接头在受弯构件的受拉区,不超过50%,在受压区不受限制;

2)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不超过25%,在受压区中不超过50%

3)焊接与绑扎接头距钢筋弯起点不小于10倍钢筋直径,也不应位于最大弯距处。

16、为保证电弧焊接质量,在开始施焊前,或每次改变钢筋的类别、焊条牌号以及调换焊工之前,特别是在可能干扰焊接操作的不利环境下现场施焊时,应预先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焊接操作条件、参数,制作两个抗拉试件并经抗拉试验合格后,才允许正式施焊。

17、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的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垫块,并与钢筋扎紧。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各排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钢筋布设位值准确。

18、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19、伸缩缝止水材料形式、结构尺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物理力学指标,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原材料的品种、生产批号、质量等均应记录备查。采用代用品时,经过试验论证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20、塑料止水片接头不允许现场烧焊,应采用粘接方法,施工前应作现场试验报监理确认。塑料止水片与金属止水片联接,采用搭接螺栓紧固。接头搭接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21、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止水片产生变形、变位或遭到破坏。止水片周围的混凝土必须特别注意振捣密实。

已安装的暴露时间较长的周边缝止水片必须及时用钢或木保护罩保护。

22、成品嵌缝填料应抽样检验其主要技术指标。同嵌缝填料接触的混凝土表面必须平整、密实、洁净、干燥,嵌缝填料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保护。

23、凡适于饮用的水均可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沼泽水,不得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天然矿化水,如果化学成分符合有关规定,可以用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24、对于拌制和养护混凝土的水质由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试验。如用该水制成的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饮用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的抗压强度的90%,则这种水不宜用以拌制和养护混凝土。

25、拌制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26、水泥、砂、石、混合材均应以重量计,水及外加剂溶液可按重量折算成体积。称量的偏差,不应超过下表中规定的数值。

2 混凝土各组份称量的允许偏差

材料名称

允许偏差

水泥、混合材

+1%

砂、石

+2%

水、外加剂溶液

+1%

27、混凝土的运输应遵照以下原则:

1)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根据施工条件选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或过多将降低坍落度;

2)运输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时,应在运输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志,以免混仓;

3)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和减少转运次数。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

4)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的高度大于2m时应采取缓降措施。

28、在倾斜面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并使浇筑面保持水平。仓内的泌水应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严禁在流水中浇筑混凝土,已浇的混凝土在硬化之前不得受水流的冲刷。

29、混凝土浇筑应保证连续性。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施工缝处理。若能重塑者且经监理工程师认定,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

30、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积时,应均匀的散铺于砂浆较多处、或未经振捣的混凝土上,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31、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前,不得进行上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2)混凝土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铺设2~3cm厚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32、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得到监理机构的同意。除非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至少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对于跨度较大的构件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才能拆除。

33、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不因洒水而损坏时,就应采取洒水养护措施。混凝土表面应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到养护期满。在炎热或干燥气候条件下,早期混凝土表面应采用经常保持水饱和或用覆盖物进行遮盖,避免太阳曝晒。

四、工程验收

1、每分项混凝土工程结束后,进行质量检验合格,认真填写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

2、填写分项工程验收申请表,经验收签证后,方可计量;

3、已按设计要求完成,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工程量依报价单相关单价进行。

第四章 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一、开工前工序控制

1、金属结构设备开工前28天内,承包单位要提供详细的施工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内容如下:

1)施工详图规定的型号规格、性能、质量和数量。

2)自行加工的设备应报送加工总图、装配图、零件图;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主要配套设备出厂合格证。

3)金属结构安装总图、装配图和零件图;有关水工建筑物布置图和土建施工图;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厂最终的检查和试验的测定记录以及其它竣工资料;起重设备安装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安装清单;安装图的控制点。

2、上述文件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报送监理机构审签同意后,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机构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机构在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后的3天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二、施工过程的监理控制

1、金属结构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图纸规定,其性能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如无出厂合格证或标号不清者,应予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2、金属结构表面在实施防腐蚀措施前,应彻底清除铁锈、氧化皮、焊渣、油污、灰尘、水分,使之露出灰白色金属光泽。如采用喷镀锌、铝等金属防腐蚀时,其表面还应有一定的粗糙度。

3、金属结构表面采用涂料防腐蚀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的涂料应符合图纸规定。涂装的层数、每层厚度、间隔时间、调配方法和涂装时注意事项,均应按图纸和厂家说明书规定执行;

2)涂料涂装宜在气温5℃以下时进行,涂装场地应当通风良好。当构件表面潮湿或遇尘土飞扬、烈日直接曝晒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不得涂装;

4、存放时间较长的金属结构,其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必要时可均匀涂刷一层含苛性钠的水泥浆,涂后注意养生。

5、金属结构出厂前应涂底漆。面漆宜在安装前完成,但安装焊缝两侧100~200mm范围内,均应留待安装后涂装;如采用金属喷镀,则除安装焊缝两侧外,宜全部在出厂前完成。

6、焊缝两侧涂料的涂装工作,应在焊缝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

7、设备和构件发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和腐蚀,加工面应加保护,并用油漆明显标出设备和构件的名称及编号。

8、在施焊重要结构的焊缝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结构的特点及其质量要求,编制焊接工艺规程,指导焊接工作。

9、首次使用新钢种和新焊接材料时,应作焊接工艺试验,订出焊接工艺规程,方可施焊。

10、焊件组装完,经检查合格,方可施焊。

11、凡参加一、二类焊缝焊接的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

12、焊接的一般规定:

1)一、二类焊缝的组装点焊焊缝,如施焊时不刨去,则应由合格焊工用焊接焊缝的焊条点焊,长度一般为40~100mm,厚度不超过正式焊缝高度的1/2,最厚不超过10mm

2)施焊前应将坡口及其两侧10~20mm范围内的铁锈、熔渣、油垢、水迹等清除干净。

3)施焊前应检查点焊焊缝质量,如有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均应清除。

4)闸门主梁、边梁、支臂的腹板边缘宜机械加工,与翼缘板组装时,应顶紧。角焊缝表面应成型良好,并和母材平缓过渡。

5)焊件未经预热,允许焊接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得低于—10℃。在低于最低环境温度焊接时,焊件应预热100~150℃。

厚钢板焊接前应按有关规定预热,预热宽度每侧不小于板厚的2~3倍。

6)遇有穿堂风或五级上大风以及下雨、下雪时,焊接处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得施焊。

7)焊缝出现裂纹时,应进行质量分析,找出原因,订出措施,方可处理。

8)手工电弧焊接

1)焊条在焊接前应按厂家说明书规定进行烘焙。

2)为减少焊接变形和焊接应力,焊接时,可采取下列工艺:

采用对称或分段等焊接方法,分段长度一般为200~400 mm

厚度较厚的焊缝应采用多层多道焊;

应根据结构的特点和坡口型式,预留反变形和选择合理的焊接顺序。

3)焊接刚度大、易出裂纹的低合金钢构件时,可采取下列工艺:

选用含氢量低的碱性焊条,焊接前应经严格烘焙,并随焊随取;

选择合理的焊接顺序,减少焊接应力;

起弧点和熄弧点应熔化在焊道内,且不得有未填满的熔池;

焊缝表面应成型良好,减少咬边等缺陷。焊缝两侧不得随意点焊.引弧或焊接临时支架;

必要时,可采取焊前预热,焊后缓冷和连续施焊;

对封闭焊缝如凑合节的环缝,焊接时应配合处理锤击。

4)焊缝组装的局部间隙超过5mm,长度不大于该焊缝全长的15%时,可在坡口两侧或一侧作堆焊处理,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严禁在间隙内填入金属材料;

当局部间隙堆焊至允许偏差范围内,该焊缝方可进行焊接;

根据堆焊长度和间隙大小酌情进行探伤检查。

5)要求焊透的焊缝,焊背缝时,应将根部的焊瘤、焊渣和未焊透等缺陷清除干净。

9)焊缝分类及质量检查

1)焊缝按其受力和重要性分为三类:

一类焊缝:

1 钢管的纵缝和凑合节的还缝(指最后焊接的一条);

2 岔管分叉处加强板的对接焊缝和角焊缝;

3 闸门主梁、边梁、支臂的腹板,翼缘板的对接焊缝;

4 闸门吊耳板和吊杆的对接焊缝;

5 闸门主梁与边梁连接角焊缝;

6 转向吊杆的连接角焊缝。

二类焊缝:

1 钢管的环缝;

2 闸门面板的对接焊缝;

3 拦污栅主梁的腹板,翼缘板的对接焊缝;

4 拦污栅吊耳板和吊杆的对接焊缝;

5 闸门主梁、边梁、支臂的翼缘板的连接角焊缝;

6 闸门吊耳板与门叶的连接脚焊粉。

三类焊缝:

不属于一、二类的其他焊缝(设计有特殊要求者例外)。

2)所有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查,质量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3)一、二类焊缝内部质量应选用超声波或射线,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超声波探伤的检查长度占焊缝全长:一类焊缝不少于50%,二类焊缝不少于30%

射线透照的检查长度占焊缝全长:一类焊缝不少于20%,二类焊缝不少于10%

明管(指暴露于大气中的钢管)如不做水压试验,则其焊缝无损探伤的检查长度:纵缝为100%;环缝不少于50%

设计水头低于25m的钢管,除图纸有规定外,施工单位可酌情减少探伤长度或不作探伤;

游超声波探伤,如发现可疑波形,而又不能准确判断时,应辅以其他方法检查,进行综合判断。

4)不合格焊缝的补充检查和返修用符合下列规定:

一类焊缝探伤检查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延伸方向或可疑部位作补充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则应对该焊工在这条焊缝所有焊接部位或整条焊缝进行检查;

二类焊缝探伤检查发现有不能允许的连续缺陷时,应当酌情在延伸方向作补充检查,必要时对该焊工在这条焊缝上所有焊接部位进行检查;

二类焊缝中不能允许的缺陷,其累积长度(指不能允许缺陷的实际总长)超过该条焊缝探伤全长10%时,应当酌情在可疑部位作补充检查,必要时对整条焊缝进行检查;

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返修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做好记录。

三、完工验收

1、金属结构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其制造与安装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规定。

2、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出下列资料:

(1) 设备和结构的出厂合格证。

(2) 主要材料材料出厂合格证。

(3) 制造、安装时最终的检查和试验的测定记录。

(4) 设计修改通知单。

(5) 重大缺陷处理记录和有关会议纪要。

(6) 焊缝探伤报告。

(7) 安装竣工图纸。

3、经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施工单位申请分项工程验收,获得验收签证。

四、计量支付

经监理机构进行分项工程验收签证后,方可计算工程量,按报价单第八章中的相关单价支付。

第五章 干砌、浆砌石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参照SD120-84《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和有关浆砌石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等文件规定编制。

一、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1. 承建单位在具备了浆砌石的开工条件时,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规范,结合自然条件和施工技术水平编制施工技术措施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2.承建单位应在浆砌石工程施工前,完成铺工放样工作,并将其成果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

1)放线依据及对原点检测校核情况;

2)施测方法,使用的仪器和人员配备;

3.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

4.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可及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在接到承建单位申报开工申请单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5.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返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二、施工过程监理

1. 施工作业开始前,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送交石料评定资料和产品地点。水泥产品合格证和检验证明单,砂料检验资料,水泥砂浆配比试验等资料。

2.承建单位应对分批次购进的上述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验、试验,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并限期清出场地。

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熟练的砌石工人上岗。

4.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实行三检制,并认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检查。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于当月22日前向监理部报当月月报。

5.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技术措施的效果,不符合或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及时向现场监理人员报告,并提出调整措施报送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6.施工过程中,当监理工程师需查阅资料和现场记录或者需作检验时,承建单位及其各级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7.监理部的巡视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违反设计及技术要求时,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与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三、施工质量控制

1.基础坡面处理及开挖施工参见《土方开挖施工监理细则》。

2.浆砌块石工程技术要求:

1)浆砌石厚度及碎石垫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砌筑采用座浆法施工,砂浆强度应符合设计。不允许通缝砌筑。

2)砂浆拌合应用机械拌合。砂浆应随拌随用。因故停歇过久,砂浆达到初凝时当作废料处理。

3)面石勾缝,所有水泥砂浆应采用较小的水灰比。勾缝前剔缝,缝深2030mm,清水洗净,不得有泥土,灰尘杂物,缝内砂浆要分次填充,压实,然后抹光、勾齐。洒水养护不少于7天。

浆砌、勾缝检查项目应符合下表规定要求

检查项目

1

原材料

符合规范标准

2

砂浆配合比

符合设计要求

3

砂浆抗压强度

符合设计要求

4

勾缝

无裂缝、脱皮现象

5

浆砌

空隙要先填浆后塞片石塞满

浆砌石检测项目及标准

项次

检查项目

1

铺底高程(mm

+100 -50

2

砌体总高(mm

+100 -50

3

铺底高(mm

+100 -50

4

砌体顶高(mm

+50 -50

5

坡度(%

+3 -3

6

缝宽(mm)(块石)

要求横缝宽20,最大25,竖缝20~40

7

咬牙缝

尽量避免,2m2内不得超一条

8

面洞

严禁出现大于0.003m2的面洞,面积0.0025%~0.003m2的洞在2m2内不得超过3

9

悬石

不得存在

3.浆砌石单元工程质量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砂浆质量检查:每一座建筑砂浆取成型试件一组,进行砂浆抗压强度试验。

2)单元工程质量检测位置和数量,每单元检测点次不少于6个。

4.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应采用以下规定:质量检测项目基本达到标准且质量检测合格率不小于80%的评为合格;质量检查达到标准且质量检测合格率不小于90%的评为优良。

5.上述浆砌石工程分缝和止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6.为保证施工质量,承建单位应认真进行质量跟踪检查、检验合格后填写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工程师抽检认可。

第六章 水源井实施细则

一、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审查钻机性能能否承担本项打井任务;

2、审查三通一平是否满足施工的需要;

3、检查泥浆池、沉淀池是否作好;

4、检查钻机及护口管安装是否稳固;

5、检查防雨、防洪、防晒等设施是否齐备;

6、检查管井所使用材料,应具有厂家出厂合格证的产品如管材等是否有出厂合格证,按规格选用而不具有出厂合格证的如填砾过滤器的滤料、封闭材料等是否经过检查试验证明符合要求。

(二)、施工阶段

1、 钻进中的质量控制

1)、井身应园正、垂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井身直径,不得小于设计井径;

B、管井轴线垂直度,即井孔倾斜度。井孔必须保证井管的安装,井管必须保证抽水设备的正常工作。泵段以上顶角倾斜:安装长轴深井泵时不得超过1度;安装潜水泵时不得超过2度。泵段以下每百米顶角倾斜不得超过2度,方位角不能突变。

C、钻进过程中,如发现孔斜征兆,必须及时纠正。钻具的弯曲、磨损必须定时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孔径变径的控制

施工中孔径的变化,应根据设计要求与结合钻进中地层变化的情况而定。钻孔直径的大小,必须满足下管后,能顺利下水泵的要求。

3)、地层采样与编录控制

管井过滤器和填入砾石的规格,是根据含水层颗粒的大小和级配情况而确定的。为了正确鉴别岩层,在钻进过程中应尽量采取不搅动的土样。

非含水层每3—5米采样一个,含水层中每2—3米采样一个,每层至少取1个样。取样重量不少于1公斤,取样深度误差不超过5厘米。

终孔后对地层应作细致地整理编录,编制井孔柱状图,地层记录汇总表。对岩样进行描述,记录孔斜测量、孔深校正、井孔的静水位、动水位及出水量。

2、 井管安装控制

1)井管安装前,应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A、根据井管结构设计,进行配管;

B、检查井管质量,并应符合要求;

C、下管前,应进行探井;

D、泥浆护壁的井,应适当稀释泥浆,并清除井底的稠泥浆。

2)井管质量要求

井管应无残缺、断裂和弯曲等缺陷;井管两端必须完整,上下口平,管口与管口吻合,垂直于井管轴线;井管内壁应平滑、圆整;井管的抗压、抗拉强度要符合设计要求;

3)、下置井管时,井管必须直立于井口中心,上端口应保持水平。井管的偏斜度应符合本细则五.(二).1.1.B条的要求。过滤器安装深度的允许偏差宜为±300mm

4)沉淀管应封底。当松散层下部已钻进而不使用时,井管应坐牢固,防止下沉;基岩管井的井管应坐落在稳定岩层的变径井台上。

5)采用填砾过滤器的管井,应设置找中器。

3、 填砾与管外封闭

1)、下置填砾过滤器的管井,井管安装后,应及时进行填砾。填砾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A、井内泥浆应稀释(高压含水层除外);

B、准备的滤料数量应多于计划的10%--20%

2)、滤料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A、滤料应取样筛分,不符合规格的数量,不得超过设计数量的15%

B、颗粒磨圆度较好,严禁使用棱角碎石;

C、不应含土和杂物;

D、滤料宜用硅质砾石。

(3)、填砾方法应根据井壁稳定性,冲洗介质类型和管井结构等因素确定。

4)、填砾时,滤料应沿井管四周均匀连续填入,随填随测。当发现填入数量及深度与计算有较大出入时,应及时找出原因及排除。

5)、井管外围用粘土封闭时,应选用优质粘土作成球(块)状,大小宜为20—30mm,并应在半干(硬塑或可塑)状态下缓缓填入。

6)、用水泥封闭时,水泥的性能指标及封闭方法,应根据地层岩性,地下水水质、管井结构和钻进方法等因素确定。

7)、井管封闭后,应检查效果,当未达到要求时,应重新进行封闭。

4、 洗井与出水量的确定

1)、洗井必须及时进行;

2)、洗井方法应根据含水层特性,管井结构及井管强度等因素选用,并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洗井方法联合进行;

3)、洗井效果的检查,宜符合下列规定:

A、出水量应接近设计要求或连续两次单位出水量之差小于10%

B、水的含砂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洗井结束后,应捞取井内沉淀物并进行抽水试验。

5)、抽水试验一般只进行一次大降深抽水,出水量不宜小于管井的设计出水量。

6)、抽水试验的出水量和水位应连续进行观测,稳定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8h。管井出水量和动水位应按稳定值确定。

7)、抽水试验结束前应进行抽出的水的水质分析及含砂量测定。

二、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1、开工前认真熟悉工程的水文地质报告和管井设计,并对设计存在的问题向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参加设计交底会议;

3、审查承包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施工监理细则;

4、检查建设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水、电供应及道路和场地平整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5、检查承包单位的人员、设备、材料等进场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满足要求时,下达开工令;

6、参加建设单位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二)、工程质量控制

1、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孔径、倾斜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时,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改正措施,合格后,方可继续钻进;

2、随时检查岩样的采取和记录情况,所取岩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记录是否完整,有无漏记;

3、定时召开工地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终孔验收,并进行签证;

5、 下管安装前,检查井管、滤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下管安装时,进行旁站监理;

6、 填砾、封闭、洗井和抽水试验进行旁站监理。

(三)、计量支付

1、 计量依据

施工合同、施工图及实际进尺。

2、 计量条件

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工程质量评定表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质量合格。

3、 计量证书

由承包人填写《工程计量申请》一份,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签发《计量证书》。

三、工程验收

(一)、管井验收在现场进行,并符合下列质量标准:

1、 出水量应基本符合设计出水量;

2、 井水的水质及含砂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井斜应符合本细则规定;

4、 井内沉淀物的厚度应小于井深的5‰。

(二)、管井验收结束后,应填写管井验收单。

(三)、供水管井工程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文字说明;

2、 图件和资料(包括管井平面位置图、管井综合柱状图、土样或岩样资料、抽水试验资料和水质检验资料等);

3、 附录(包括管井验收单等)。

第七章 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1)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2)无人身死亡事故;

3)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无重大交通事故;

5)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

6)杜绝重伤事故;

7)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2、本细则编制依据

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3、本细则适用于临港区2013年财政扶贫开发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4、本监理中心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为:协助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当承建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建设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二、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1 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参加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是安全管理的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2 在监理中心内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检查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7、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四、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1、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渡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8)、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2、根据承建单位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1)承建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6)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五、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4 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安全监察部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5 各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检。

6、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7、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8、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9、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章 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编写的依据:

1)、国家和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工程施工合同。

2、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工作,是指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中各信息源发出的工程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传递、使用及储存等的全部管理工作。

3、信息管理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信息管理的目,是通过有组织的信息交流,使有关人员能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应的信息,作为分析、判断、控制、决策的依据,也为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缺陷修复积累资料。

二、施工期监理信息来源及分类

1、业主信息

1)、由业主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报告、各类专题报告、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等。

2)、由业主单位下发的有关建设管理的各类 “规定”、“办法”、“要求”,有关工程建的各类计划、指示、通知、简报及其他文函,有关呈报事项的批复、批转、复函等。

2、设计信息

包括施工详图、施工技术要求、技术标准、设计变更、设计()通知等文件。

3、施工信息

主要由承建单位发出的工程项目施工信息。

1)、施工合同管理信息。包括工程项目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对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反馈意见、合同变更及设计变更问题的函(报告)等。

2)、施工质量信息。包括承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报告;承建单位测量资质资料;原材料合格证明、试验资料、中间产品检测试验资料;单元工程、分部、单元工程“三检”资料及验收申请、工程验收质量评定资料及验收施工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及施工记录;施工质量安全月报等。

4、由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加工、传递的信息

1)、综合管理类信息。包括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2)、组织协调类。包括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意见、开工申请报告的批复意见、设计变更签审单、设计交底会审纪要,专题及协调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作联系单等,有关通知及批复文件。

3)、质量控制类。包括合同项目划分,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监理检测试验资料,测量成果复核资料,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因施工质量而发生的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工程质量简报。

4)、综合记录报告类。包括监理月报、年报、监理日志、监理大事记、监理工作总结等。

5)、验收总结类。包括工序、单元工程及分部工程检查及开工、开仓签证及质量评定资料,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及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监理报告。

6)、其他有关合同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资料。

三、信息流通程序

监理工作的信息构成是多样的,包括有文字信息、声像、语言信息、新技术信息等。但主要和大量的多为文字信息。

1信息收集和传递规则

1)、一切工程信息,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2)、凡送监理单位的文件,都必须经监理机构办公室签收,统一填写文件处理流程卡。填写项目包括: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号和签收日期。该处理单连同文件交总监理工程师审阅后,批转至监理机构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文件的收、发应录入计算机存档。

3)、监理机构向有关参建单位发送的文件(除月报),按文件去向分成:

1)送往业主有关部门的文件。

2)送往施工承建单位的文件。

3)监理工作联系单为送往业主、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建单位的非正式文件,用于对某些局部、具体事项进行协调,提请注意或要求了解、要求配合等用途。所有正式文件在总监审查批准后,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登记和发送。

4)、除合同文件有专门规定或业主另有指示外,业主各部门对承建单位有关质量的指示、规定和要求等,都应经由监理机构转发至承建单位。

5)、除合同文件有专门规定或业主另有指示外,承建单位向业主报送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表报和要求,都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并转发,一般情况不得跨越。

6)、监理机构在收到业主转发的设计文件后,应尽快指派监理工程师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后,并将审核意见上报业主单位。

7)、对于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承建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和监理机构的五方中,不管谁先发现,都不得隐瞒,应尽快通知其他各方。不管何种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承建单位应尽快报这事故情况报告或缺陷表报,为事故类型、原因的分析判断,处理措施研究提供信息。

8)、为确保信息质量,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报告、文函及各种报表等,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及监理细则以及业主单位的规定、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整理、编制。若文件编制粗糙、资料不全,信息不准或重要内容欠缺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补充、增加信息数量,直至将其退回,重新报送。

9)、监理工程师应准确、及时做好监理日记、现场值班记录,全面收集现场环境条件、承建单位资源投入(注意各级责任人员在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影响施工质量、进度的其他事项等信息,并做好必要的分析、加工、交流和存储工作。

10)、凡需要存储的信息,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建档存储。已存储的信息,应管理有序,便于检索。

四、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1、监理信息的整理、立卷和归档,是在总监领导下,由各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接受业主单位的归口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2、归档信息的范围、内容和分类整理、立卷,以及签字、盖章等手续,应严格按照业主单位有关规定和监理细则执行。

3、监理信息是工程建设的重要资料,它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是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必须严格防止损毁、涂改、泄密等,不允许有虚假现象发生。

4、凡需要立卷、归档的各种监理信息,都应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图像清晰、信息载体能够长期保存。

第九章 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 本细则参照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2. 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验收。

3. 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知等;

(3)、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等;

(4)、业主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等。

4. 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施工单位应重视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材料和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制度,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5. 各类验收工作应及时进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阶段的施工,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工程结算。合同项目全部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合同或验收规程限定的期限内,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凡因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请验收而造成工程验收延误的,由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工程验收与评定组织

1、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

2、重要单元工程(涉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签证,由监理机构组织设计、施工和业主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分部工程的验收由业主或监理机构组织参建各方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业主、质量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监理单位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

三、工程验收程序

1、工序验收的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工序和单元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

2、各类的验收和一般程序为:施工单位经过认真的自检,认为达到相应的验收条件,并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即可按合同文件和各方协商确定的时限,向监理机构或业主提交验收申请表格,业主或监理机构在接到验收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的完成情况、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组织初验,经审查认为具备验收条件后,除工序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外,其余均应组织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包括施工报告以及质量记录、原材料试验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验收签证资料等。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和合同项目验收前,监理机构应提交相应的施工监理报告。

4、各种验收均以前一阶段的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依次进行。对前阶段的验收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复检。

5、工程验收中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验收主持单位对有争议的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同时裁决意见负有相应的责任。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各施工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的意见按期处理完成。

6、建筑物已按合同完成,但未通过竣工验收移交业主单位以前,应由施工单位管理、维护和保养,直至竣工验收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期滿。

四、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

1、工序验收是按规定的施工程序,在下道工序开工前,对所有前道工序所完成的施工结果进行的验收。其目的是确保各工程每道工序都能按规定的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判断下道工序能否进行施工,并对工序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有关工序验收的程序、检查内容、质量标准、验收表格等,按各专业监理细则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的相应“验收办法”执行,对于施工过程相对简单的项目,工序验收也可和单元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2、工序验收均在施工现场进行,首先必须经施工单位“三级质检”合格后,填写好质检表格,交给监理工程师按申请工序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的8小时内赴现场对工序进行检查验收,在确认施工质量和原材料等符合设计要求后,签发开仓证,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单元工程验收以工序检查验收为依据,只有在该单元工程的所有工序均已完成,且工序验收资料、原材料材质证明和抽检试验成果、测量资料等所有验收资料都齐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单元工程验收。各种单元工程验收所需的“三检”表,质量检查和评定表、施工质量合格证的式样,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表式填写。

4、一般单元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施工单位“三级”质检人员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通常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可配合月进度款结算每月进行一次。未经验收或质量评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不给予质量签证。对于当月评定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必要时还要听取设计的意见)进行处理。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填写缺陷处理验收签证,则该单元工程可列入下月验收的范围之内。

5、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或重要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须特别给予重视,其验收程序为由监理机构组织设计、业主、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施工单位“三级质检”合格后,填写好三级质检表,填报验收申请报监理机构申请验收。监理机构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审查工序验收资料、原材料材质证明和抽检试验结果、测量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则组织联合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及验收签证。

6、对于有质量缺陷或发生施工事故的单元工程,应记录出现缺陷和事故的情况、原因、处理意见、处理情况和对处理结果的鉴定意见,作为单元工程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出现质量缺陷,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单元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

7、对于出现质量事故的单元工程,则按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归终完成质量事故处理后,由业主主持召开质量事故处理专题研究会,验收合格,由专题验收会签“质量事故处理专题验收签证书”。

8、单元工程验收的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份数及其移交时间等,按业主资料室的归档要求执行。

五、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是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合同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当合同项目施工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在进行阶段验收前,由监理机构及时组织联合验收小组,主持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

2、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在单元工程验收的基础上,按有关规程的标准评定分部工程质量。

3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分部工程的竣工图纸、设计要求的变更说明;

(2)、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3)、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测量、观测资料。

(4)、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及质量评定资料;

(5)、施工单位对分部工程自检合格的资料。

(6)、特殊问题处理说明书和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7)、其它与验收签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上述验收资料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审查意见完成资料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编写施工施工报告。

5、联合验收小组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建筑物部位、高程、轮廓尺寸、外观是否与设计相符。

(2)、建筑物运行环境是否与设计相符。

(3)、各项施工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4)、建筑物是否存在缺陷,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6、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4份,除送交业主、监理单位各一份外,其余暂存施工单位保存。作为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六、阶段(中间)验收

1、当合同施工项目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2、阶段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

3、阶段(中间)验收前28天,施工单位应向业主提出验收申请,并向业主及监理机构提交下述资料:

(1)、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2)、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3)、待验工程的施工报告(包括施工大事记)

(4)、已完、未完工程量清单;

(5)质量事故或重大缺陷及处理后检查记录;

(6)、业主或监理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4、经业主和监理机构审核验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已满足验收要求后,由业主组织验收。

5、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由业主单位组织并主持,其工作主要包括:

(1)、听取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生产(使用)单位的工作报告;

(2)、审查验收文件、资料;

(3)、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资料;

(4)、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5)、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6)、对验收遗留问题及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并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进行处理;

(7)、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签署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

6、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除交业主、监理各一份外,其余6份暂存施工单位,作为单位和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七、单位工程验收

1、当单位工程在合同竣工前已经完建,能独立发挥效益,或业主要求提前投入运行时,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根据验收要求继续由施工单位照管与维护,或办理提前使用和资产移交手续。

2、申请单位工程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该单位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并已完成了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质量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已清理。

(2)、设备的制作、安装经调试和试运行,安全可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观测仪器、设备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能正常观测。

(4)、工程质量缺陷已经妥善处理,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5)、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6)生产(使用)单位已作好接收、运行准备。

(7)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3、单位工程验收前28天,施工单位应向业主和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1)、施工报告。

(2)、竣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3)试验、质量检验、测量成果、调试与试运行成果和主要原材料、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资料。

(4)隐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

(5)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分析及处理结果。

(6)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7)业主或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经业主及监理机构审核验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已满足验收要求后,由业主组织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

5、单位工程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并主持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其主要工作同阶段验收。

6、单位工程验收成果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正本一式8份,除送交业主、监理单位各l份外,其余6份暂存施工单位,作为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八、合同工程竣工验收

1、当合同项目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完建,可以发挥工程效益,各建筑物并经过一个时期的运行考验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后应限期向业主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完建。

(2)、工程经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在质保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施工现场清理完成。

(3)、各项独立运用的工程已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4)、工程运行已经过一年考验,引水输水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高水位,各单位工程运行正常。

(5)、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6)、验收要求的各种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机构及业主审查通过。

3、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前90天,工程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及业主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文件。

(1)、工程施工报告。

(2)、验收应提供及备查的资料(见附件1)

(3)、业主或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监理机构接受工程施工单位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后,认为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对报送文件持异议的,在28天以内通知施工单位,否则在56天内完成预审预验并在通过预审预验后及时报送业主单位限期组织和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

(1)、听取工程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审查竣工资料。

(3)、对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合同文件及设计要求作出全面审查和评价。

(4)、对合同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5)、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

(6)、确定尾工项目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7)、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通过竣工验收后,由验收委员会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正本一式8份,除送交业主单位和监理机构各1份外,其余6份连同历次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工程质量评定签证一并移交业主单位。

九、其

1、竣工资料的整理及编制按建设单位有关竣工资料整编规定及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2、各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参照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由施工单位制定并报送监理机构及业主单位审查确定。

3、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及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验收备查资料、文件

原始资料

1、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查、试验资料;

2、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

3、土建工程质量检验原始记录;

4、金属结构安装质量测定、试验原始记录;

5、重要质量事故和工程缺陷处理资料;

6、工程观测原始记录。

重要文件

1、上级批文和有关指示;

2、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3、竣工图纸和设计修改通知;

4、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签证资料;

5、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资料;

7、工程建设大事记和主要会议记录;

8、重要财务和竣工决算资料;

上述原始资料和重要文件,在验收时供验收委员会()查阅;竣工验收后,应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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