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豫办[2001]19号
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家属。 二、组织机构设置 省和各省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军转办受省军转办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三、移交和接收 (一) 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 (二)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退出现役的规定。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各职转业干部及随迁随调家属计划人数和我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进行移交。计划外不予接收。 (三) 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档案,档案接收后,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调整。 (四) 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和随调家属档案同时移交,移交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五) 省委组织部负责师级职务(含文职局级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和工作安排。省军转办负责团职以下(含文职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各省辖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接收计划,负责办理符合在本地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的接收工作。 (六)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 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为河南籍或从河南入伍或在驻豫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豫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9、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10、符合河南省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 (七)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郑州市接收: 1、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3、配偶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或在郑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在驻郑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八) 省直单位接收条件: l、从省直单位入伍的; 2、配偶在省直单位工作(或退休)且取得郑州市区常住户口的(不含上街区); 3、父母在省直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 4、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本人要求在省直单位安置的; 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的。 (九) 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我省接收安置计划: 1、年满50周岁以上的; 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不合正常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技术干部); 3、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4、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7、连续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四、分配与安置 (一)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国家当年下达的分配计划,省军转办统一编制下达全省的分配计划。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主管部门发给退役金,协助其就业。 (二)到省直以外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省辖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安置。到省直单位(含郑州铁路局、黄委会、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省直属单位、驻郑省和部属院校)安置的,由省军转办负责安置。符合省直接收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豫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应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凡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照顾安置。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和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安置。荣立二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本地区范围内照顾安置。 (五)符合城市安置条件而自愿到所属乡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户口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子女可留在城市。 (六)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安置地军转部门与人才交流中心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在党政、执法监督等部门安置。 (八)对患病的军队转业干部能否适应地方工作,应由省级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确认不能坚持地方工作的,应在安置当年内按程序退回部队。 (九)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属,在3年适应期内,出现事业单位撤销的情况,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安置;计划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属,在2年适应期内,出现企业单位倒闭、破产、兼并等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生活福利,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生活福利,按国家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在安置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军转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军转办,经省军转办同意后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五、定职定位 (一)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德才条件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和职务。 (二)安置的重点为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较多,安排确有困难的单位、部门,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定职定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志愿,可以要求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是本人志愿须在地方接收档案前确定,在安置过程中不允许调整。 (四)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尽量做到对口安排,原在部队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资格应予以承认,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职务指标优先聘任。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定职定位工作,并填写定职定位表报同级军转办,最后由省军转办审定并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六)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须按规定时间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有关部门开出的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供给关系,到接收单位报到。家属随调随迁的,持当地户口迁移证明,经安置地军转办办理有关手续后,公安部门凭军转办的介绍信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子女的入户手续。 六、培训 (一)为使军队转业干部尽快适应地方工作,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其他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应进行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由省军转办统一规划,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采取系统培训与军转安置部门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 (二)培训经费由各级军转部门按实际培训人数拨付给培训单位,主要用于必要的教学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由本系统或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三)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四)各级军转部门应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专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七、家属安置 (一)随调家属工作的安排,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工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要做到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随迁家属,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尽可能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二)对不符合规定办理的家属随军、招工、提前转正和录用手续,地方接收单位不予承认。 (三)各有关部门在为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子女办理户口、子女转学等手续时,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按照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安置。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一)省和各省辖市设立相应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负责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社会保障、退役金的发放、档案的接转和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它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落户地和落户手续,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办法办理。 (三)建立择业卡制度。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卡择业,接收单位经当地军转部门备案后,凭卡录用、聘用,保留择业卡,转业干部离开该单位后收回择业卡,到当地军转部门换取新择业卡。 (四)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网络。各地军转部门每年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险金领取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冒领经费的,要如数追回。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现行经费渠道划拨。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不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被录用、聘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上述保险,交费年限从其参加保险交费之日算起。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享受其户口所在地政府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安置地军转部门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代为垫付,由省军转办汇总后上报,中央财政在划拨翌年退役金时追加。 九、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 ”的重要条件。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编制和职称等审批事项。 (三)对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地方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转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四)各级军转部门要认真执行安置政策,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 (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各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上级军转部门对下级军转部门安置经费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资料,发现虚报、瞒报、冒领安置经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我省过去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规定、办法,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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