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确定的通知
赣市公管委字〔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切实维护职工个人利益,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确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建金[2005]1号)文件精神,我市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5%--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1、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最高不超过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200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各县(市)职工最高为4056元/月;最低为500元/月。城区内(章贡区、市经济开发区)职工最高为5340元/月;最低为600元/月。
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4. 中央、省属驻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标准,又处在我市辖区内的,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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