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职责调整一览表
机构 | 改革后名称 | 增加职责 | 减少职责 | 备注 |
中纪委(监察部) | 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 | 1.划入监察部职责; 2.划入国家预防腐败局职责; 3.划入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 | 国家预防腐败局原为监察部挂牌机构,不再保留。 | |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 ||||
中央审计委员会 |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 |||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 |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 |||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 | 中央财经委员会 | |||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 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 | 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设维护海洋权益工作办公室。 | ||
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 ||||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 划入原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职责。 | |||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 由原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职责整合设立。 | |||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 整合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编译局职责,保留中央编译局牌子。 | |||
中央组织部 |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 | 1.统一管理中央编办; 2.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并入国家公务员局职责。 | ||
中央编办 | 归中组部统一管理。 | |||
中央宣传部 | 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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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统战部 | 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1.统一领导国家民委(国务院组成部门); 2.统一管理宗教工作; 3.统一管理侨务工作。 | ||
中央网信办 | 划入管理国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中心职责。 | |||
中央维护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 | 不再设立,有关职责交中央外事委员会及办公室。 | |||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 | 不再设立,有关职责交中央政法委。 | |||
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 不再设立,有关职责交中央政法委。 | |||
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 有关职责交中央政法委、公安部。 | |||
中央政法委 | 1.划入综治委及办公室职责、维稳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2.划入防邪小组及办公室部分职责。 | |||
全国人大 | 1.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委员会划出相关职责组建社会建设委员会; 2.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3.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
全国政协 | 1.组建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2.文史资料委员会更名为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教科卫体委员会。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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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 划出应急管理职责给应急管理部。 | |||
外交部 | 划出对外援助协调职责给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
国防部 | ||||
发改委 | 1.管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1.划出组织编制主体功能规划职责给自然资源部; 2.划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给生态环境部; 3.划出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给审计署; 4.划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物价执法队伍并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5.划出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给农业农村部; 6.划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给医疗保障局。 7.划出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等职责给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8.划出国家能源局所属的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1.划入国家粮食局职责; 2.划入国家发改委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等职责; 3.划入民政部、商务局、国家能源局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 | |||
教育部 | 增加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职责。 | |||
科技部 | 科技部(外国专家局) | 1.划入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责; 2.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
工信部 | 1.划出国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给中央网信办。 2.划出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行工作职责给卫生健康委。 3.也可划出盐业执法队伍给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 |||
民委 | 民族工作归口统战部领导。 |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并入中央统战部。 |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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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 1.划入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关职责; 2.管理国家移民管理局。 3.管理原公安边防部队改制后的机构。 4.仍然管理原公安警卫机构。 | 1.划出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给国家移民管理局。 2.划出消防管理职责给应急保障部。 | ||
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 | 1.划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 2.适当整合原公安边防部队机构、人员。 | |||
民政部 | 1.划出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给退役军人事务部; 2.划出老龄委及办公室职责给卫生健康委;老龄协会由卫生健康委代管。 3.划出救灾职责给应急管理部;划出减灾委员会职责给应急管理部。 4.划出医疗救助职责给医疗保障局。 5.划出所属的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司法部 | 1.增加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并入法制办职责。 | |||
财政部 | 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不明确行政级别)。 | 1.划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责给农业农村部; 2.划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给审计署;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1.划出国家公务员局给中央组织部; 2.划出军官转业安置职责给退役军人事务部; 3.划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给医疗保障局。 4.划出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责。 | |||
国土资源部 | 自然资源部(国家海洋局) |
2.增加组织编制主题功能规划职责;
| 1.划出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给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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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 | 1.整体划归自然资源部; 2.划出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给生态环境部。 3.划出所属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4.划出海警队伍给武警部队。 | |||
国家林业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 | 1.划入国家林业局职责; 2.划入草原监督管理职责; 3.划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 4.由自然资源部管理。 | 1.划出森林湿地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给自然资源部; 2.划出森林防火相关职责给应急管理部; 3.划出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给应急管理部。 | |
环境保护部 |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 1.划入环保部职责; 2.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 3.增加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 4.增加编制水功能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 5.增加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 6.增加海洋环境保护职责; 7.增加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 6.整合环境保护、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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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 1.增加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2.整合路政、运政等交通运输执法职责、队伍。 | |||
水利部 | 1.划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职责; 2.划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职责。 | 1.划出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给自然资源部; 2.划出编制水功能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给生态环境部; 3.划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给农业农村部; 4.划出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给应急管理部; 5.划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给应急管理部。 6.划出所属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7.划出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整合入生态环境执法队伍。 | ||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1.划出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给生态环境部; 2.划归水利部。 | |||
农委 | 农业农村部 | 1.划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职责; 2.增加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 3.整合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 | 1.划出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给生态环境部; 2.划出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给交通运输部; 3.划出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给自然资源部。 4.划出草原防火相关职责给应急保障部。 5.划出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6.划出所属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7.划出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整合入生态环境执法队伍。 | |
商务部 | 1.划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给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执法队伍也可整合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2.划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反垄断局)职责给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划出对外援助工作有关职责给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4.划出所属的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文化部 | 文化和旅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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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划入卫计委、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老龄委办公室职责;老龄委、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2.增加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行工作职责; 3.增加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划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给医疗保障局。 |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1.增加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 2.增加军官转业安置职责; 3.增加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有关退役军人的职责。 | |||
国家安监总局 | 应急管理部 | 1.划入国家安监总局职责; 2.增加应急办职责、消防管理职责、救灾职责、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水旱灾害防治职责、草原防火职责、森林防火职责、震灾应急救援职责; 3.整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3.管理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公安消防转制、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 4.管理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划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给卫生健康委。 | |
中国地震局 | 1.划归应急管理部管理; 2.划出震灾应急救援职责、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给应急管理部。 | |||
中国人民银行 | ||||
审计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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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增加管理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职能(原武警水电部队)。 | 1.划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给审计署。 2.划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务院派出单位,原归国资委管辖)职责给审计署。 | ||
海关总署 | 划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 | |||
国家税务总局 |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承担各类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实行税务总局为主、省级政府双重领导管理机制。 | |||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药监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1.划入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职责; 2.划入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 3.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留食品安全委员会、反垄断委员会。 4.划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对外保留牌子。 5.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队伍。也可将商务执法、盐业执法队伍整合划入。承担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执法。 | 1.工商总局划出商标管理职责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2.质检总局划出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3.质检总局划出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给海关总署。 |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1.划入商标管理职责; 2.划入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 3.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 1.划出专利执法队伍给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伍。 |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1.划出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划出新闻出版管理职责、电影管理职责给中宣部; 3.不再保留。 |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划入广播电视管理职责。 |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 1.由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整合组建。三台均撤销建制,对内保留原呼号,对外称“中国之声”。 2.归口中宣部管理。 | |||
体育总局 | ||||
统计局 |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1.划入商务部对外援助工作有关职责; 2.划入外交部对外援助协调等职责。 |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1.划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 2.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 3.划入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 4.划入医疗救助职责。 | |||
国务院参事室 | ||||
机关事务管理局 |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整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 |||
国务院法制办 | 划入司法部,不再保留。 | |||
国家粮食局 | 划入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再保留。 | |||
国家旅游局 | 划入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 | |||
公安边防部队 | 划归公安机关,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 |||
公安消防部队 | 划入应急管理部。 | |||
公安警卫部队 | 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 |||
海警队伍 | 转隶武警部队 | |||
武警黄金部队 | 1.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并入自然资源部。 2.部分企业转中国黄金总公司。 | |||
武警森林部队 | 转为行政编制,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并入应急管理部, | |||
武警水电部队 | 组建为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 转为非现役转业队伍,归国资委管理。 | ||
武警海关执勤兵力 | 归建武警部队 | |||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