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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

时间:2021-01-08    下载该word文档
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 4.1 爆破工程分级
4.1.1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分级列于表4-1
4-1爆破工程分级表
200
分级计量标
单位

A
B
C
D 一次爆破总药量Q t Q50Q200 10Q50 1Q10
高度H
m H70 40H70 15H40 0.1Q1.0 Q0.3 H15 一次爆破总药量Q
t Q2.0 1.0Q2.0 Q0.1

单张复合板使用药量Q t Q0.6 0.3Q0.6 注:①表中药量对应的级别指露天深孔爆破;露天硐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增大至5倍;地下深孔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减半;地下硐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增大至2倍;复杂环境深孔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减至四分之一;水下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减至二十分之一。
②表中高度对应的级别指楼房、厂房的拆除爆破;烟囱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应增大至2倍;水塔及冷却塔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应增大至1.5倍。
③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总药量进行分级的工程类别包括: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结构等;城镇浅孔爆破也按此标准分级;围堰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增大至20倍。


4.1.2 BCD级岩石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小于D级下线药量的按D级管理。
—— 距爆区1000m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 距爆区500m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 距爆区300m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4.1.3 BCD级拆除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
—— 距爆破拆除物5m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 —— 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 —— 爆破拆除物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
4.1.4各类爆破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实行分级管理。
—— 凡属矿山内部、水电封闭施工区域等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 —— 小于D级下限总药量,或虽达到D级但距爆破区400m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岩石爆破工程;
—— 虽达到D级药量,但距爆破物200m范围内无任何重要保护对象的拆除爆破工程; —— 除爆炸复合工程外的其他特种爆破工程。
4.1.5 爆炸复合工程遇表4-2所列情况时,按表4-2调整管理等级。
4-2 爆炸复合工程管理级别调整表
爆炸复合工程类别 不锈钢\钢,\钢爆炸复合板

复层厚度δ及面积S 钛、锆、钢、铝爆炸复合板
宽度W
m W2.5 2.5 复层厚度δ及面积S mm δ≥10 m
S8 5S8 2调级计量标准 面积S
A M
2 B 12S20 12 C SS20 宽度W m W3 mm δ≥12 m S8 6S8 8≤δ<12 2W3 W2 δ<8 S6 面积S m
S15 8S15 2S8 1.5WW1.5 δ<6 6≤δ<10 S5
超厚爆炸复合

总厚δ 及总重G mm δ≥100 t G10 60≤δ<100 8G10 δ<60 G8
4.2 爆破作业单位
4.2.1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有关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4.2.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不得从事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不得从事本单位以外爆破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得从事超越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质和作业范围的爆破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4.2.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承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按单位资质等级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岩石爆破、拆除爆破与特种爆破。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
4.2.4因合法的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爆破器材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本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4.2.5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与建设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项目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4.2.6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並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4.2.7 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从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 ——从事超出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爆破作业;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 ——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 ——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扣押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2.8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职责
4.2.8.1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
4.2.8.2负责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並承担安全责任。
4.2.8.3按工程要求组织设计与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结合工程特点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操作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並监督执行。
4.2.8.4针对工程具体条件辨识及评价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並在组织上、器材上予以保证。
4.2.8.5接受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 4.2.8.6处理有关的爆破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
4.2.9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依法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4.2.10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每次重大爆破作业活动结束15个工作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爆破信息管理系统。
4.3 爆破从业人员 4.3.1 一般规定
4.3.1.1爆破从业人员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
4.3.1.2爆破从业人员均应持相应证件上岗。不得以个人许可证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4.3.1.3爆破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并不准在其他爆破作业单位兼职。 4.3.1.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按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高级和中级人员作业范围分岩土爆破、拆除爆破和特种爆破。高级、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按级别和作业范围实施爆破作业;初级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工作。
4.3.1.5初次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在高温、有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作业,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承担。爆破员跨越和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应经过专门培训。

4.3.2 爆破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4.3.2.1爆破作业单位的领导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爆破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其职责是:
——主持制定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从业人员的资质,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国性行业培训考核;
——监督爆破从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3.2.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证上岗。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3.2.3爆破段(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5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库情况。 4.3.2.4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3.2.5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装药、联网和起爆等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获准后及时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4.3.2.6 安全员的职责: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制止无爆破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库情况。 4.3.2.7 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4.3.2.8 爆破器材押运由爆破员或安全员担任,其职责是: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振等;
——监督运输工具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4.3.2.9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条例并报上级批准; ——检查督促保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及时清库核帐并上报过期及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状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4爆破作业人员培训
4.4.1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4.2 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应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委托的爆破行业协会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4.4.3担任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通过国家爆破行业协会的任教资格审查,应具备相应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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