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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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分级与管理 4.1 爆破工程分级
4.1.1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四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工程分级列于表4-1。
表4-1爆破工程分级表
作业范围 岩石爆200 破①
分级计量标准
单位
A 级 别
B C D 一次爆破总药量Q t Q≥50≤Q<200 10≤Q<50 1≤Q<10 拆除爆破
高度H②
m H≥70 40≤H<70 15≤H<40 0.1≤Q<1.0 Q<0.3 H<15 一次爆破总药量Q③
t Q≥2.0 1.0≤Q<2.0 Q<0.1
特种爆破
单张复合板使用药量Q t Q≥0.6 0.3≤Q<0.6 注:①表中药量对应的级别指露天深孔爆破;露天硐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增大至5倍;地下深孔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减半;地下硐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增大至2倍;复杂环境深孔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减至四分之一;水下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减至二十分之一。
②表中高度对应的级别指楼房、厂房的拆除爆破;烟囱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应增大至2倍;水塔及冷却塔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高度应增大至1.5倍。
③拆除爆破按一次爆破总药量进行分级的工程类别包括:桥梁、支撑、基础、地坪、单体结构等;城镇浅孔爆破也按此标准分级;围堰拆除爆破相应级别对应的总药量应增大至20倍。
4.1.2 B、C、D级岩石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小于D级下线药量的按D级管理。
—— 距爆区1000m范围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或特别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 距爆区500m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风景名胜区、重要的建(构)筑物、设施; —— 距爆区300m范围内有省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4.1.3 B、C、D级拆除爆破工程,遇下列情况应相应提高一个管理级别。
—— 距爆破拆除物5m范围内有相邻建(构)筑物或需重点保护的地表、地下管线; —— 爆破拆除物倒塌方向安全长度不够,需用折叠爆破时; —— 爆破拆除物处于闹市区、风景名胜区时。
4.1.4各类爆破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实行分级管理。
—— 凡属矿山内部、水电封闭施工区域等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 —— 小于D级下限总药量,或虽达到D级但距爆破区400m范围内无任何保护对象的岩石爆破工程;
—— 虽达到D级药量,但距爆破物200m范围内无任何重要保护对象的拆除爆破工程; —— 除爆炸复合工程外的其他特种爆破工程。
4.1.5 爆炸复合工程遇表4-2所列情况时,按表4-2调整管理等级。
表4-2 爆炸复合工程管理级别调整表
爆炸复合工程类别 不锈钢\钢,镍\钢爆炸复合板
复层厚度δ及面积S 钛、锆、钢、铝爆炸复合板
宽度W m W≥2.5 2.5 复层厚度δ及面积S mm δ≥10 m
S≥8 5≤S<8 2调级计量标准 面积S 单 位
A M
2级 别 B 12≤S<20 12 C S<S≥20 宽度W m W≥3 mm δ≥12 m S≥8 6≤S<8 8≤δ<12 2≤W<3 W<2 δ<8 S<6 面积S m
S≥15 8≤S<15 2S<8 1.5≤W<W<1.5 δ<6 6≤δ<10 S<5
超厚爆炸复合板
总厚δ 及总重量G mm δ≥100 t G≥10 60≤δ<100 8≤G<10 δ<60 G<8
4.2 爆破作业单位
4.2.1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有关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4.2.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不得从事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不得从事本单位以外爆破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得从事超越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质和作业范围的爆破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4.2.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承接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按单位资质等级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岩石爆破、拆除爆破与特种爆破。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
4.2.4因合法的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爆破器材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本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4.2.5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与建设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