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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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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淮 工 院 〔 2017 12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管 理。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 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学 生部门请假,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经批准后, 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学生应到校报到。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 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经学校同意,新生因病、应征入伍或其他特殊 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其他原因的可申请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 生,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 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 格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 要求者方可申请入学。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 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招生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 门、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 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第五条 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处理, 由校 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如学生对取消入 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可按学校申诉管理办法提出 申诉。

三、注册与学习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校历规定时间按 时到校,缴纳有关费用后,凭缴费凭证及学生证到所在二级 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每年 9 月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已注册学 生在“学信网”予以学年注册。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以及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 织的各项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制、学习年限

第十条 本科学制为 4 年或 5 年,4 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 36 年, 5 年制本科学习年限为 47 年,时间自学生入校 之日算起,包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时间。休学创业学生的最长 学习年限, 4 年制可至 7 年, 5 年制可至 8 年。

五、学习编级、学业预警

第十一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校对学生进行编级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编入低年级学习

1.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的

40%

2.累计获得学分低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数的 60%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后,学生历年取得的学分(除素 质拓展学分外)达到高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 90% ,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 允许编入高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 每学期初,允许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申请编 至低年级,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低年 级相应专业学习 ,如低年级该专业未招生, 可安排转至相近专 业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编级后,应按现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修读 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认定,与 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符的课程及学分予以认可,低于 要求的课程和未修过的课程需补修。

第十五条 每学期初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 统计,对需要学业预警的学生进行学业警示,具体要求按照 学校学业预警相关文件执行。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一、二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 转专业:

1.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列的;

2.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

专长,并能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的;

3.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 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并能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原始病历和诊断书的;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并能提供足以说明情况材料的;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 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6.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

学生因保留入学资格重新申请入学或学籍异动等原因, 原专业调整或停办,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转入本校其 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或录取前与 学校有明确约定的,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2.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3.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4.在处分考核期内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办理及转专业工作的组织

管理按照学校转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 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 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具体手续按学 校转学有关规定执行。

七、休学、复学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和 保留学籍,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 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 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不得 超过两年。因病或创业经学校批准,可连续办理两年。

学生休学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 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后发给休学证明。因病休学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证明及校医院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 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经学校选派或自行联系获得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在校生,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 2 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在收到休学证明后一周内离 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及时向学校 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证明已 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认定可继续学业的,方可办理复学手 续;因创业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及创业期间公司 运营情况证明。

2.学生复学时,学校根据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的 相应年级学习,并按就读年级进行管理,如原专业低年级未 招生,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学生凭教务处发给的复学通知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得参加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将不予承 认。

八、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1.累计两次编入下一年级的;

2.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获得总学分低于 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 80% 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

7.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 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教务 处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所 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 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 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学生应在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离校手 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前,将告知当事人作出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如学生对退学处 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九、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 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发给 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 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学 分数不低于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 80% ,准予结业, 发给结 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不合格的 课程和环节,经考核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的, 可授予学士学位。 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学校 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被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十、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说明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 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无误后予以变 更。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 他专业,修完辅修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 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学生学历、学 位证书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 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 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 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 2017 9 1 日起执行, 凡在学 籍管理方面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淮阴工学 院学籍管理规定》 (淮工院 2005 57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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