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德[2007]47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
【发布日期】2007.08.27
【实施日期】200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的通知
(沪教委德〔2007〕47号)
各区县教育局、宣传部、文明办、团委,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的通知》(教基函〔2007〕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团市委决定于今年9月以“感受新变化迎接十七大”为主题,举办上海市“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开展“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主题教育活动作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的重要举措。通过活动将“两纲”教育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在活动中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开展形势教育的有效方法,提高德育工作的有效性。
二、以“形势教育课”为抓手,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
(一)各有关部门、学校要做好组织学生统一收看“形势教育课”工作。今年9月3日上午l0:00-11:00,利用中国教育电视台一频道、互联网等信息传输方式,教育部将组织全国中小学生统一收看第四个“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的启动仪式及形势教育第一课“生活新变化”。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调课安排及时通知到本区县中小学,做好技术保障工作,8月29日进行中国教育电视台信号与区县网络信号的检测工作,并要求所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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