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准予重医附一院等5家医院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02.03
【实施日期】2010.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准予重医附一院等5家医院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疾控中心、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安全、及时、有效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明确诊断、分类管理并采取及时的医疗救治措施,早期发现、诊断和救治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要求,结合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实际,决定在我市部分医疗机构中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予开展甲型H1N1流感检测的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甲型H1N1流感定点三级传染病医院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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