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解读
【期刊名称】农业科技与信息
【年(卷),期】2014(000)020
【总页数】1
2013年11月29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治理农田“白色污染”、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迈上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轨道。《条例》作为我省的一个创制性立法,本着先行先试、急需先立、需要几条制定几条的原则,在内容和条例上采用了条款式的体例结构。条例共二十二条,对废旧农膜的销售、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一、提高农膜厚度标准,降低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难度。淘汰难以回收的超薄农膜,是从源头治理农膜污染的重要举措。目前,国家对农用地膜厚度规定的最低技术标准是0.008mm,允许极限偏差上下浮动0.003mm,因此,市场上生产、销售的地膜厚度达到0.005mm即视为合格品。但在实践中,小于0.008mm厚度的地膜老化速度快,易破碎,难捡拾,机械回收率很低,加工利用成本很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超薄农膜易破碎、不宜捡拾和回收利用难度大的突出问题,《条例》一是立足于我省实际,授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用地膜生产地方标准(已于2014年4月1日发布实施);二是适当提高生产、销售和使用农用地膜的厚度标准,第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mm的农用地膜。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mm、耐候期大于十二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mm的农用棚膜。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生产的农用地膜,其厚度不得低于0.01mm。
二、明确各类主体责任,促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开展。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涉及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多个责任主体,为了充分体现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综合利用”原则,《条例》共用十条,主要从三个层面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规范:一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回收体系建设、监督管理、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方面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如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尤其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方面的职责从宣传教育、监测评价、资金管理、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三是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民委员会和农膜使用者,以及生产、销售、回收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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