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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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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文件

东海养创发[2013]7

关于印发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管理有关办法的通知

各办公室(部)、子平台、方向团队、各参与单位

经充分研究与讨论,中心制定了《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考核管理办法》、《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学术交流管理条例》等科研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

2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考核管理办法

3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

4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0一三年三月二

主题词:中心 科研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丁德文院士、麦康森院士、程京院士、陈剑平院士、全体理事、咨询委员会委员、创新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

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综合办公室 201332

附件1

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简称协同中心,下同)的学科、集聚人才优势,完成协同中心设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和实施协同研究项目,根据协同中心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协同研究项目(简称项目,下同)是指以协同中心名义组织和实施、需要多家成员单位协同完成的各类重大科技项目,包括国家和省部重大科技项目、企业委托重大开发项目以及协同中心自主设计的重大科技项目等。

第三条 中心坚持“链式联合、分工协作、需求驱动、互利共赢、协同管理、滚动发展”的科研组织运行原则,以协同中心为主体、多单位协同、多学科会聚的产学研协同科技创新组织模式。

第二章 科研团队和项目组织

第四条 按研究任务需要组建科研团队,团队可由不同单位、学科的研究人员组成。根据研究任务需要,团队成员可以到有关成员单位实验室开展研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项目完成后团队自行解散或按照新的任务需求重组。

第五条 创新人才入库、创新团队组建和实施实行自由组建、竞聘制度。创新人才入库可由协同中心内部人员提出申请,或协同中心根据研究需求向国内外进行公开招聘,创新人才基本条件要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根据协同中心总体目标组建创新团队,由研究人员提出重大科研项目,项目成员要体现协同中心的协同性;重大项目申报成功后经咨询委员会评审确定实施,原则上要求项目总经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人均经费达到100万元以上。中心根据当年度预算情况给予适当配套。

第六条 根据任务需要,协同中心可聘用访问学者或全职研究人员主持或参与项目研究,并根据聘用协议制定工作任务、目标以及考核办法。

第七条 实行项目主持人责任制,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自觉遵守相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协同中心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等相关材料,负责项目的结题或验收。

第八条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是协同中心项目服务与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协同中心项目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协助协同中心做好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管理要求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由项目主持人组织项目任务的分解工作,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做好成果的保密工作。在对外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时可同时署名协同中心名称和完成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协同中心及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协同中心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验收或结题后,由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科技项目完成质量。不同类型项目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基础研究采用国际同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和创新性;应用研究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成果转化以及对产业的引领效应;产业化开发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组成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率。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加单位和人员的协同性。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参加人员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也作为后续项目聘任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同中心各成员单位,自协同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并由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2

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简称协同中心,下同)研究人员团结协作,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运作效率,以促进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协同创新能力的有效提升,深化协同创新机制体制改革,着力培养一批海水养殖类拔尖创新人才,着力建设一支国际化海水养殖领域技术研发队伍,实现中心的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创新团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运行与管理体制

第一条 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团队负责人全面负责团队内部的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及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等工作。

第二条 各团队在行政管理上直属协同中心领导,并定期接受考核、评估和指导,在学术管理上主要接受协同中心统一安排和协同中心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各团队应制订中长期发展计划,明确团队的总体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预期完成的具体指标及年度工作目标等。团队每年年初要提出当年工作计划,年终提交团队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协同中心应努力为团队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定期地召开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各团队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把握团队的发展方向。同时,负责协调解决中心内、外和学科团队之间在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相关问题。

第五条 协同中心的各研究方向和平台,由协同中心统一协调,在满足研究方向和平台自身需要的前提下,优先保证为协同中心各团队成员的教学、科学研究服务。

第二章 团队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条 团队负责人需协助方向和平台负责人,方向和平台负责人对某研究方向或平台的工作负责。

第七条 团队的建设应紧紧围绕研究方向和特色进行,团队成员保持相对稳定,以便集中力量形成团队及学科的优势和研究特色。

第八条 负责或协助做好相关学位点的申报、建设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团队发展需要,协助协同中心和方向、平台制定、实施团队师资培养规划和人才引进工作。

第一十条 应根据本团队的发展目标和团队成员组成情况,制订适合于本团队的运作体制和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实验室管理等,确保团队的正常运作。

第一十一条 负责落实、执行协同中心下达的相关的各层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一十二条 接受协同中心和方向、平台对团队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团队负责人的权利

第一十三条 具有对本团队建设费的使用规划权。

第一十四条 具有对本团队人才引进推荐和调配权。

第一十五条 具有对本团队成员的考核、进修、晋升的建议权。

第一十六条 具有对本方向或平台、本团队发展规划的建议权。

第四章 团队考核

第一十七条 团队考核分教学和人才培养、科技工作、队伍建设3项工作。

第一十八条 协同中心对团队进行年度考核时,每项工作评出优胜奖、优良奖、鼓励奖各1个。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评出特色工作奖若干个。

第一十九条 各团队可根据年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对照团队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填报考核表并自行申报各个奖项。考核表最后的分值作为评比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科技工作以单位岗级得分为考核依据(即总得分除以团队成员总岗级),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以人均值为考核依据(即总得分除以团队成员人数),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以总得分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协同中心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协同中心管理层、中心协同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和各团队负责人组成。各奖项最后由考核小组投票产生。

第二十二条 协同中心年终考核奖将根据各团队的考核情况发放。优胜奖、优良奖(或特色工作奖)、鼓励奖得分分别为321。团队每得1分,考核奖在基准奖基础上上浮5%,得分为零的团队发放基准奖。办公室人员和没有进入团队的人员的考核奖由考核小组根据工作情况投票决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表: 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团队考核评分细则

一、教学与人才培养

内容

具体项目赋分值

精品课程

国家精品课程

60

省级精品课程

25

校级精品课程

6

教改项目

国家级教改项目

30

省级教改项目

15

校级教改项目

5

院级教改项目

2

教学成果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100

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30

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15

理论课授课工作量

人均100学时以上

2

研究生论文指导

国家级优秀论文指导教师

40

省级优秀论文指导教师

15

校级优秀论文指导教师

5

教学质量

省讲课比赛获奖(十佳/优秀奖)

15/10

校讲课比赛获奖(十佳/优秀奖)

8/5

院讲课比赛获奖

2

校教学质量优秀奖

5

学年教学工作考核A

4

学年教学工作考核E

-6

指导教师

指导学生数(本科生毕业论文和全日制研究生)

0.5*n1

导师制考核A

4

对学生开设讲座

3

班主任

担任班主任

2

班主任考核A

4

指导学生课外科技获奖

国家级奖项(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20/15/10/5

省级奖项(特等/三等及以上)

10/5

就业指导

所带研究生就业率95%

3*n2

所带本科生就业率90%

2*n2

计划外调课次数

-2/

二、科技工作

内容

具体项目赋分值

著作、教材、译著

国家级出版社专(编)著

主编

副主编

6

3

地方出版社专(编)著

4

2

论文

SCI收录论文(IF2.0以上)

6

SCI收录论文(1.0IF<2.0

5

SCI收录论文(IF<1.0

4

EIISTP收录论文

3

A

2

项目

国家级重点(大)项目

20

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

15

省部级重点(大)项目

12

省部级一般(面上)项目

5

重大横向项目

15

其它项目

1/10

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200

国家级奖

150

100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50

30

15

厅、局级科学技术奖

15

10

8

专利

授权外国发明专利

10

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8

其他

未按时完成课题验收

-5/

三、队伍建设与精神文明

内容

具体项目赋分值

人才引进和培养

入选国家级人才

30

入选省部级人才(省“151”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除外)

10

入选厅、局、校级人才

6

引进博士及以上人才

1/

荣誉奖

全国性荣誉称号

30

省部级荣誉称号

15

厅局、校级荣誉称号

6

院级荣誉称号

2

党建导师

担任学生支部党建导师

2

考核等级A

5

内部管理

活动组织、宣传报道

+2/

未按时上交各类材料

-1/.

无故缺席会议

-1/.

通报批评(实验室卫生、安全检查等)

-5/

其他

完成学科交给的其他任务

满分10

参加集体活动情况

满分10

四、有关说明:

1. 精品课程分值由负责人进行分配。

2. 理论授课工作量包括讲课工作量和实践教学环节工作量,指导教师和就业指导中的n1n2分别指学生数和教师数。

3. 出版社、学术刊物的级别按牵头单位人事处的相关规定认定。

4. 国内出版的英文期刊与同名(或实质同名)的中文期刊同等对待;不被SCIEIISTP收录的国际期刊论文以A类计;作者、篇名、内容相同的不能重复计算;对期刊的增刊、无期号的专刊降一级对待,如核心刊物降为一般刊物处理;SCI收录的会议论文不记分;论文以前1年发表的统计为准,其中SCIEIISTP收录的论文以科技处提供的信息为准。

5. 纵向项目以和横向项目到款数以科研管理部门当年年度统计为准,项目以统计年新上项目计。

6. 重大横向项目是指单一项目的合同金额(技术开发费)≥100万元。

7. 团队内部活动组织、宣传报道认定,以信息报道形式在中心网站上发布为准。

8. 各类会议的缺席情况、材料上交情况等以中心办公室(秘书处)记录为准。

9. 如出现教学事故(以有关教务管理部门文件或通报为准),教学和人才培养实行一票否决;科研上出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事件(以有关科研管理部门文件或通报为准),科技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0. 队伍建设与精神文明的其他栏中,其他栏分值由方向、平台或中心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给予评分。

11. 各团队合作承担的课程建设、科研项目、获奖成果等,通过相关团队进行计分。

12. 团队人数、岗级、工作量和成果均包含进入团队的实验员,其中实验员的教学工作量折算成教师工作量计入。



附件3

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和东海区域海水养殖研发水平的提升,依据国家、区域海洋养殖发展规划和海水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任务和现有基础,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简称协同中心,下同)设立开放基金,面向国内外开放,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工作者与本协同中心开展交流与合作,鼓励新思想、新方法以及多学科协同发展。为规范和加强协同中心开放基金管理,结合开放课题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支持科研人员在协同中心公布的开放基金课题指南范围内选题,并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开放基金的建设和管理坚持优胜劣汰、良性竞争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审、检查、评估、验收和经费管理等工作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开放基金的运行工作由技术创新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凡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校外研究人员和在站博士后人员,均可在课题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填写《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申请书》。申请书经专家评审、协同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获得立项资助。受资助者须与协同中心签订任务书及相关协议。

第七条 建立课题负责人目标责任制。开放基金课题的负责人对课题的实施担负直接的责任,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应发挥好主要实施者和责任人的作用。

第八条 建立中期检查制度。各课题负责人需在课题研究中期将开放课题工作开展情况和下阶段工作安排形成报告,填写《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中期检查表》,报技术创新管理部,存档备案,接受检查。

第九条 开放基金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者,协同中心有权终止课题经费的划拨:

1)课题组因故无能力履行课题任务书要求的研究任务;

2)无故不按时提交课题中期检查报告;

3)擅自停止实施或改变研究计划;

4)研究过程出现弄虚作假;

5)违反本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每项开放基金课题资助年限为1-2年。若不能按期完成,应于原计划完成期前2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经技术创新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基金资助课题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为SCI检索论文1篇以上,或EI检索论文2篇以上。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需认真撰写结题报告,提交论文、专利证书、成果鉴定和获奖证书等科研成果和资料。协同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认课题是否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将取消申请协同中心开放基金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 凡由协同中心开放基金资助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等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协同中心和课题组共同享有。受中协同心开放基金资助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如论文、论著、研究报告、鉴定证书及其他成果,应标注“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和开放课题编号。

第十四条 鼓励已获得协同中心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的投入由协同中心专项经费承担。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资助分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重点项目资助2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5-10万元。资助金额一次性核算,分年度划拨。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基金应符合协同中心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仪器设备的购置、租用和维护等。

2)样品检测、加工等。

3)实验材料、能源消耗和办公用品等。

4)资料检索、复印、印刷、论文发表和网络使用等。

5)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学术交流、差旅费等。

6)专利申请、项目鉴定、专家评审等。

7)管理费、劳务费等。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报销需严格遵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课题完成后,仪器设备、实验器材、结余经费、原材料等一律交回本中心;开放基金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归协同中心所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4

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活跃东海海水养殖产业升级协同创新中心(简称协同中心,下同)的学术氛围,加强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提高学术交流活动的水平,促进协同中心的学术声望和学术地位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术交流包括承办学术会议、举办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聘请专家来校讲学等。

第二章 学术活动

第三条 协同中心各方向每年初要制定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并将活动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由各方向报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由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审编协同中心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助落实。

第四条 凡拟出国参加国际科技交流活动者,应向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所在方向(平台)、部(办)应按以下条件签署意见:

1. 论文已被国际性大型学术会议选为宣读论文或技术考察确实结合科研关键技术进行;

2. 出国所需费用已经落实;

3. 语言达到能够与国外学者交流的程度。

4. 经逐级审批后将申请书送交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由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会同有关部(办)审核并呈报分管领导或主任会议批准。

第五条 凡拟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进行学术交流者,应首先提交所在方向(团队)讨论,充分了解被邀请人的学术方向和水平,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出具申请材料或申请书送交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由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会同有关部(办)审核后呈报分管领导或主任会议批准。

第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协同中心每年拔专款专用,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根据各方向(平台)重大学术活动计划统筹管理使用。此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由协同中心及协同中心各方向(平台)牵头主办或承办的对协同中心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型学术会议。

第七条 凡拟主办或承办大型学术会议的方向(平台),须在每年3月份填报“年度重大学术会议计划登记表”,上报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如需中心资助,须详细说明资助经费的用途,经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及有关部(办)审核后,经分管领导或主任会议批准后方可获得资助。凡未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自行举办的学术会议,一切费用由主办者自理。

第八条 凡出国进行学术交流、聘请专家来校讲学、承办大型学术会议等学术性活动使用经费,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主任会议批准后,方可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所进行的一切学术活动结束后,都必须进行总结汇报。

1.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后,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送交活动情况总结报告、工作报告及有关照片和资料。

2.在国内参加学术交流后,应在报销经费前向所在方向(平台)提交活动汇报和所有学术资料。

3.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学后,应在讲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送交活动总结、讲学资料和有关照片。

4.承办学术会议、举办各类讲习班及开展各类学术讲座等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送交活动总结、有关照片、资料。

若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者,除该项活动经费不予报销外,所在方向(平台)一切学术活动在一年内不列入协同中心计划。

第三章 学术论文

第一十条 凡向国外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国外学者寄送或携带科技资料,必须经所在方向(平台)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附对外交流资料复印件一份,送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十一条 协同中心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入论文集的论文,论文第一作者(若系合作,协同中心内第一位作者)必须将论文一份及时交所在方向(平台),每年末各方向(平台)集中报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汇总,并将获奖论文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一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协同中心技术创新管理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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