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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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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豫政[1997]34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6.04

【实施日期】1997.06.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77 实施日期:20077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310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20067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不相适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政〔1997〕34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现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依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抢救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或者执勤交通警察、城市巡警、公路沿线公安派出所报案,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为抢救交通事故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设立标记,标明交通事故伤者、车辆和财产的位置。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城市巡警、公路沿线公安派出所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在现场勘查时,可视情况设置警戒线或者封闭事故现场。现场勘查结束后即恢复交通。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并应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密切配合,保证高速公路畅通。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委托他人代为清理的,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案情简单、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轻微事故或者人员受轻伤的一般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不制作现场图,由执勤交通警察或者事故处理人员直接处理,并当场宣布责任认定、行政处罚和对事故损害进行一次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当事人不得对事故责任认定申请重新认定。

第九条 查找交通肇事逃逸人、逃逸车辆及有关线索发布的启事,费用由发布人垫付。案件破获后,由逃逸人承担。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为保证事故的处理,可以依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以及有关人员、货物。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行业维修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必须要求车主出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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