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中的“在逃”指的是某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抓获或者是抓获后又逃脱的,而该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尚需作出进一步处理,或对案件进行法律程序性审批时,而对该行为人定性为“在逃”人员。“在逃”一词主要出现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及各种公安司法机关内部的审批文书中。现行大部分法律文书在涉及在逃人员时,只是在其人名后小括号内简单地注明“在逃”,至于在什么诉讼环节下,在什么强制措施下逃脱,抓捕逃犯的负责人是谁,该逃犯涉嫌的罪行轻重及所涉全部罪名都未注明,给人以模糊感觉。特别是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前,“在逃”人员有无强制措施直接涉及日后能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文书中对“在逃”人员,应在该文书中作具体的脚注或尾注。例如,对可以在政法网上查询“在逃”人员,应注明便于查询的“在逃”案件编号;对于无法在政法网查询的“在逃”人员应注明以下事项:1.该疑犯在哪个诉讼环节上逃脱或未被抓获的;2.对该疑犯逃跑前后各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3.该疑犯的籍贯所在地、经常居住地;4.该疑犯涉嫌的犯罪性质及罪名。这样具体的“在逃”人员信息档案,有利于确定是否追究该疑犯的刑事责任;有利于提高办案干警的责任心,能够对该疑犯进行有效的抓捕;有利于监督机关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出现对“在逃”人员无法监督、无人监督,形成监督的空白地带等等。此外,还有利于人民群众及时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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