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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办法

时间:2012-08-14 22:48:30    下载该word文档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法院严谨公正审判执行案件,确保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公开原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条 【全面公开原则】坚持全面公开的原则,将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的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

第四条 【责任自负原则】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对未经审批上网公布、发生泄密事故、裁判文书质量较差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一般范围】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法院办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所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六条 【不公布的范围】生效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布:

1.按照法律规定未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2.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布,经合议庭审核同意的案件裁判文书;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

第七条 【裁定书的公布】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布,但下列裁定书需要上网:

1.不予受理的裁定;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3. 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4.执行异议的裁定;

5.执行复议的裁定或决定;

6.补正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书。

第八条 【推迟上网】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

第九条 【调解书的规定】调解书一律不上网公布。

第三章 电子文本格式

第十条 【隐私保护】裁判文书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一律删除当事人通讯地址、家庭情况、身份证号码和企业代码等信息。

第十一条 【替代方法】裁判文书中涉及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内容一律以“□□□□”代替。凡涉及证人姓名的一律以“XXX”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二条 【一致性原则】公布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必须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完全一致。对已经送达补正裁定书的裁判文书,可以公布按照补正裁定完善的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标题格式】网站后台录入裁判文书标题时,应遵循格式统一,简洁明了,方便查询的原则,按照以下格式录入:“案件的年度,法院简称、案字、号,当事人姓名,案由,其他信息”,例如:“(2011)托××字第××号××诉××返还财产”。

第四章 上网流程

第十四条 【审批制】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审判业务部门对依法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由案件承办人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与发布】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裁判文书的格式、内容等情况进行审核,及时签署该裁判文书是否发布的意见,并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予以发布。需要报请上一级领导审批的,应及时逐级报送。

第十六条 【审查】审判管理人员对送交发布的裁判文书进行认真审查、校对,符合上网要求的应及时上传至托克逊县法院外网;不符合上网要求的退回各审判业务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上网率】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上网件数不低于我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总数的20%

第十八条 【统计与检查】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情况向全院进行公示,同时应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和裁判文书质量随时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九条 【裁定补正】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文书。补正裁定,发布在原裁判文书的下方,确保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二十 【上网文书的撤回】已上网裁判文书存在严重错误需要撤换的或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撤掉已上网裁判文书的,由承办人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及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撤换并备案。

二十一 【审管办职责】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保密检查】保密领导小组应随时对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裁判文书,要立即责令发布部门在网上回收裁判文书;对已经造成网上泄密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本暂行规定由院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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