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如何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4-000-01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在行为人实施了合同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否的关键。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查明是一个较难以解决的问题,通常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有无时,都不约而同采用了刑事推定的方法,即根据案件的其他客观事实要素来综合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本文将就具体如何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来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有无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推定合同诈骗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原则
将推定方法运用于认定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减少使用的随意和失准:
1.高度盖然性原则。运用推定方法所联系起来的基础事实和结论事实之间应当具有相当的联系,这种联系能够最大限度地趋向“必然”,符合经验规则,在不具有主观偏见的一般人的认知中能够成立。
2.基础事实客观原则。作为推定方法展开之前提的基础事实本身应当是真实可靠的,其客观存在,不轻易因主观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能够为推定得到的结论事实建立稳定的基础。
3.避免二次推定原则。即不能将推定所得结论事实作为进一步推定的基础事实,以此避免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距离无限扩大,造成认定事实错误。
二、目前主要推定方法的误区与不足
根据前文所述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本罪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一般原则,以及结合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手段日趋隐蔽、情节日趋复杂的现状,可以看出,目前实践中主要所采取的推定方法存在一定的误区与不足:
1.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进行推定。司法人员围绕着对犯罪嫌疑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的财务状况、生产状况、工作经验等外在因素的考察,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这样的方法有违刑事推定“不得二次推定”的原则,而且在经济活动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并非一成不变,尤其企业主体,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资金周转和资源调配,来履行数个合同的情况比较常见,这使得其在表面上虽可能呈现出履约能力不足的情况,但针对某一个合同其是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形成履约能力的,因而并无法客观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志。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