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6.13
【实施日期】2011.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转发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10〕11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餐饮规范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1〕80号)的文件要求,实现我市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逐步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落实,安全基本保障”的目标,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联系人:魏若飞,联系电话:83070491。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操作指引(试行)
本指引所指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就餐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包括小型餐馆、小快餐店、小吃店、小农家乐等。该指引未提及的项目仍然按照国家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标准。经营单位有条件进行改造的,要求按照国家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标准进行整改。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造的,可按此工作指引进行审查,但不得低于下述标准。
一、场所证明文件要求
根据《转发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府办〔2010〕1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和《贯彻落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操作细则》(深市监注字〔2010〕41号)第七点要求,对于申请单位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附件1)办理许可业务。同时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即所有出资人)承诺,承诺内容为:同意该证明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如此类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经营者应主动办理注销许可。
上述材料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办理许可业务,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对于经营场所面积超过150㎡以上的,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经营场所布局要求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以下简称《审查规范》)规定,要求:
(一)周围无明显污染源,建筑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物;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食品加工处理区、售卖区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并在室内各自的相应功能间(区)内,完成食品的加工和制售操作。
(三)厕所应为水冲式并设洗手设施。厕所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厕所门的位置不得邻近成品传菜口。
(四)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原料存放等功能区域划分应明显,相应的设施设备须标识清楚,功能不得混用。
(五)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洗消等场所地面平整、不透水、易清洗,并有排水系统;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