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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时间:2023-02-03 19:05:47    下载该word文档
深圳市盐田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积极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盐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直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薪酬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担任区直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专职党委副书记和副总经理等由区政府、区国资委委派或推荐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五条企业的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员工的薪酬管理,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
(二)坚持“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四)参照同行业和地方的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区国资委负责审核区直企业薪酬预算方案、监督检查区直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第二章薪酬管理第七条企业员工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区直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第八条区国资委根据区直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结合区实际确定区直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不得高于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董事长的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区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总经理的基本年薪按照董事长基本年薪的0.9倍确定,副总经理的基本年薪按照董事长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专职党委副书记的基本年薪按照董事长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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