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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

时间:2020-01-20 10:02:26    下载该word文档

煤业公司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



XXXXXXX矿业公司

驻矿安监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防范措施现场落实,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实现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地方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XX20107号)、XXX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煤矿企业集团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包保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派驻驻矿安监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驻矿安监员的派驻

(一)集团公司决定向所属XXXXXXXXX煤矿、XXXXXXXXX煤矿、XXXXXXXXX煤矿、XXXXXXXXX煤矿、XXXXXXXXX煤矿、XXXXXX煤矿等矿井分别派驻1名驻矿安监员。

(二)派驻的驻矿安监员由集团公司负责管理,驻矿安监员与集团公司(总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补贴等由集团公司发放,由集团公司(总部)缴纳工伤保险。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建立驻矿安监员信息档案。

(三)派驻的驻矿安监员应尽可能考虑采煤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或者曾经从事煤矿安全员、瓦检员以上职务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监员必须是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驻矿安监员必须专职驻矿实施安全监管,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或业务。

(五)各所属煤矿要设置驻矿安监员办公室,满足两名驻矿安监员办公需要,并配备电脑、传真机等必须办公设备。

二、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监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相关煤矿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将所驻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门,每周一和每月3号前将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报送集团公司。

(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运、通”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4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8次),每次入井检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监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

三、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立即整改,并向集团公司报告。

(五)必须严格检查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和特作人员跟班执行情况,在井下现场要找到带班矿长、安全员、瓦检员、班队长等相关人员,并作好记录才能升井,必须认真检查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

(六)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每次下井必须用光学瓦检器对井下每个作业点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与井下瓦斯传感器的显示数据进行核对,作好记录。必须检查井下每个瓦斯传感器是否显示正常,安设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七)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必须严格监督检查煤矿打钻工作,要查看每个掘进工作面是否有钻孔、有几个钻孔、有无钻机、是否有足够数量的钻杆。必须查看交替治理瓦斯的掘进工作面是否真正停下来进行打钻、抽放等瓦斯治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矿井是否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采面回采条件验收制度》、《掘进工作面开工备案制度》、《密闭启封报批制度》,必须对井下所有采掘作业点进行检查,核实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密闭,查看是否存在私自启封密闭和私开掘进头现象。

(九)对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十一)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十二)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监督矿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

(十三)必须每天查看所驻煤矿的瓦斯监控系统,如有瓦斯超限、停电停风,要立即督促煤矿撤出井下人员。

(十四)必须对发现的煤矿井下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集团公司。

(十五)完成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权利和义务

(一)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

(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五、驻矿安监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

(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均需本人电话告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说明请假情况。

1、请假1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并将请假条交集团公司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假满后及时电话告知集团公司办公室和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门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2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审签同意后,假条交集团公司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电话告知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

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2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700元,并在集团公司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待岗期间仍有不假行为的,予以解聘。一年内出现两次待岗的,予以解聘。

(二)各驻矿安监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集团公司办公室值班人员作好记录。凡是手机关机或设置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及津贴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3次(含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7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驻矿安监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置有功者,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驻矿安监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月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200元。年度考核中发现存在所驻煤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驻矿安监员驻矿期间不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3000元,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待岗、直至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岗驻矿安监员汇报工作必须使用矿上座机进行汇报,矿上无座机的,要用矿上经理、总管、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特殊情况除外),凡是违反此规定的,一次扣工资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达3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700元)。

六、驻矿安监员岗位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招聘驻矿安监员上岗前,必须按照县安委会的要求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岗位轮训。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监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集团公司定期组织业务能力培训。

(三)培训内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集团公司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

驻矿安监员在每期的培训学习中,迟到或早退两次作旷工一天处理,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作待岗处理

七、工作考核

(一)周考核制度

1、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对驻矿安监员工作绩效实施周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周考核不合格。

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

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

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4)不按时上报周工作小结的。

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安监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二)年度考核制度

集团公司根据驻矿安监员周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效果明显,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合格: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不合格: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监员,由集团公司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成绩特别突出或连续二年考核获优秀的驻矿安监员,集团公司加倍给予物质奖励。并推荐提拔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重要岗位任职。

附:xxxXXXX矿业公司驻矿安监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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