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行次 | 项 目 | 应付工资薪金总额 | 职工福利费 | 职工工会经费 | 职工教育经费 | |
1 | 2 | 3 | 4 | 5 | 6 | |
2 | 生产成本 | |||||
3 | 制造费用 | |||||
4 | 销售(营业)费用 | |||||
5 | 管理费用 | |||||
6 | 在建工程 | |||||
7 | 职工福利费 | |||||
8 | 职工工会经费 | |||||
9 | 合 计 | |||||
10 | 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或实际提取的三项经费 | |||||
11 | 准予税前扣除金额 | |||||
注: 纳税人本期职工人数: 工资薪金项目纳税调整额:0 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纳税调整额:0 | ||||||
纳税人代表签章: 纳税人单位公章: 日期: 联系电话: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日期: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会计主管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应计工资总额及其分配、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分配。
二、本附表第3列第2—9行应根据“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及工资薪金费用分配汇总表等凭证分析填报。第3列第9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提取的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
三、第3列第10行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企业应根据“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填报。第4列第10行“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四、本附表与主表的逻辑关系为:
第3列的第4+5行=主表的第18行;
第4列的第10行-第4列的第2、3、6行=主表的第19行的职工福利费;
第5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0行=主表的第19行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4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14%;
第5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2%;
第6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0行×1.5%;
第4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4%;
第5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2%;
第6列的第11行=第3列的第11行×1.5%;
“非工效挂钩企业” 第3列的第10行-第3列的第11行=主表的第45行(如果余额为正数);
“非工效挂钩企业”(第4列的第10行-第4列的第11行)+( 第5列的第10行-第5列的第11行)+(第6列的第10行-第6列的第11行)=主表的第46行(如果结果为正数);
“工效挂钩企业”第10行第3、4、5、6列与第11行第3、4、5、6列分别相等;
“工效挂钩企业”第3列的第9行-第3列的第10行=主表第45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如为负数,则在主表第62行填报。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