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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学术会议交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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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学术会议交流管理规定
为加强医院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科研学术水平,进一步活跃学术交流气氛,特修订学术会议交流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医院人员参加和举办各类学术会议的管理。
一、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程序
(一)参会条件
1医院原则上只认可由中华系列学会、中西医结合系列学会等中国科协下设并在国家民政部正式注册的学会举办的一、二级学术会议及专业学会、协会会议、卫生行政部门会议。
2.为扩大对外交流,获取科技信息,对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者,如被国内外的学术会议选中该课题论文的均可放宽条件,其费用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3.凡医院需要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研讨会,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参会,但各学术杂志、本地区以外的省地市举办的研讨会不予批准。
4.引进的特殊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各级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医院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博士在参加学术会议及新技术、新项目学习等,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
5.在国内召开的正式国际性学术会议,大会发言的正式代表准予参会。

6.境外召开的正式国际会议,被邀请的正式代表,经科教科审批后报分管院长,并经

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会议。
7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学术会议并只限一名作者参加;同一科室的同一学术会议上有数篇论文入选,只能派代表参加。已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不得再参加学术会议交流。
8.国家级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医院派员不超过2人;本市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同一会议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各专业分会的换届会议可适当放宽参加会议的人数。
(二)审批程序
参加上述学术会议,必须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且本人为大会发言或有文章交流者,先在科教科领取并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持“申请表”、开会正式通知或邀请函,经科主任初审同意后,至少提前一周报科教科审查、登记。按照程序经科主任、科教科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参加会议。
临床、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经医院同意参加学术会议后,离院前须到医务部登记备案,以便统筹安排医疗业务工作。党务、行政、后勤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时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费用审核和报销程序
凡参加学术会议者,回院后应将参会资料、会议论文等报科教科审核备案,并附上已签字批准的“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科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费用审核,按照医院差旅费报销办法进入报销程序(详见精品文档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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