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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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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
医 疗
待
医 遇
疗
康
复
待
停 及
遇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内
项 目
挂号费
住院费
医疗费
药 费
交通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辅助器具费
停工接伤医疗的
生活不能自理? 的一级
标 准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因工出差标准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国家规定的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
护 理 待 遇
24个月
基 数
按照标准报销按标准报销
70% 按标准报销
不 变
按实际需要
本
支 付
渠 道
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用 人
单
位
伤 经 一 劳 次 残 动 性 能 伤 待 力 残 鉴 补 遇
定 助 金
伤 津 残 贴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9一级 0% 8二级 5% 工伤职工享受的8伤残津贴调整办三级
0法,按照基本养老% 金调整的办法执7行
四级
5 % 7五级 0% 6六级
0人 工 资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
% 作的)
生活完全50% 不能自理
生 护
生活大部理
不能自理
活 费
生活部分30% 不能自理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基金 用
死
人
亡 待
资
遇
丧葬补助6个月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金
工伤供 养 亲 配偶每月40% 属 抚 恤 其他每人每月30% 本 人 工 资
金
工一 伤次
职工 伤 医 疗 补
五级 六级
七30个月 25个月 10个 浙政发[2003]52号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孤老或孤儿再加10% 基金 保险 位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6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单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保险同? 上
工伤基金
40% 资
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工伤
性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