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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大校发〔2004〕139号辽宁大学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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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大校发〔2004139


辽宁大学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
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增强教师和从事教学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纪律观念,树立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的高尚师德,不断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教学风气,根据《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有教师资格的人员;2.教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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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学管理人员及从事与教学工作相关的人员。二、对教学差错的认定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者;2.未经学校或院、系领导批准,擅自调课、串课者;3.教学过程中举止行为及语言不文明者;
4.不认真填写教学日历、没有完整的教学大纲者;5.不认真执行教学日历,擅自减少一门课程的授课学时,一学期累计达4学时以上者;
6.实验准备工作不充分造成事故影响教学效果者;7.在实验课中,造成材料浪费、仪器损坏较重者;8.不认真批改作业,有明显疏漏和错误者;
9.不认真出题、阅卷,不按标准评分或核分有三处及三处以上错误者;
10.在考试时,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未宣布考场纪律或未填报考试情况登记表者;
11.不认真监考,擅离职守,客观上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出现雷同卷者;
12.未经批准不按时上交考试成绩单或未及时登陆成绩,影响学生成绩单及时发送者;
13.不认真填写预定教材登记表,造成错订、漏订教材者;14.上课时间接听手机影响上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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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教室安排混乱,上课发生冲突影响正常教学者;16.上课或考试期间突然供电故障,后勤部门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未能及时派员工到达现场抢修,影响教学进行者;
17.其它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学生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三、对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教学事故:
1.院系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动或不执行教学计划,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任务的完成者;
2.擅自变更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无法落实,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后续课程的开设者;
3.教师无正当理由缺课,或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者;
4.教师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者;
5.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讲授内容或观点有思想性、原则性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极坏的影响者;
6.上课期间,教师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不能正常进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7.教师擅自变更一门课程的授课时间、地点,而未向教务处、院系报备者;
8.教师不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未向教务处申请自行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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