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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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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京兴政办发[2008]59【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08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建委《关于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区委第56次常委会审定,现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委员会关于大兴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精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指出,住房保障工作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2004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精神与要求,我区启动了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一部分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但绝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由于不符合廉租条件,被住房保障政策边缘化,住房困难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随着商品住房价格连续走高攀升,住房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此次住房保障工作将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管理系统,对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给予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三个不同层次的住房保障,逐步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住需求,实现住有所居,对维护社会稳定、落实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保障对象为大兴区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对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包括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相应给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一)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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