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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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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京兴政发[2008]37【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兴政发〔2008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区委第56次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大兴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
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本区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区建委负责贯彻市住房保障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申购的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及动态管理工作,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
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1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2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申请人曾离婚,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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