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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分享]

时间:2013-02-03 15:03:15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根据目前我国专利法对无效宣告案件方面的规定,指出了由于现行专利法对无效案件的诉讼视为行政诉讼,带来了“循环诉讼”的问题。分析了专利无效宣告应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行政裁决,人民法院不仅要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做出审判,同时应解决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争议,以提高诉讼效率,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关键词]专利诉讼无效宣告专利复审为了保持与Trips协议标准相一致,我国丁•2000年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按照Trips协议中关于“对于行政的终局决定,以及对案件是非的初审司法判决中的法律问题,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复审”的耍求,要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行政决定归入司法审查的范围[1] .这一规定对专利审查制度中司法审查以及专利的司法保护都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确定了司法程序在专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因而新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 .但是现行立法在对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诉讼方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1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性质 1.1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诉讼程序依《专利法》,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为专利行政诉讼,应当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程序依次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北京市中院一北京市高院三级审理[3] .然而对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经过两审后法院做出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决定的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以不同的理由或者事实再次做出和原被撤销的无效宣告相同的决定,当事人仍可以上诉到法院,这就出现了“循环诉讼”的问题。这种情况也出现在诉讼中止程序当中,例如在诉讼中发生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由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对修改后的专利是否成立进行审查,这时诉讼中止,如果缩小权利要求的修改可以被接受,案件再回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恢复诉讼程序,做出撤销原无效决定的判决之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可能对该专利做出部分无效的决定,当事人还可上诉至人民法院。1.2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诉讼的诉讼类型应当注意到,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中,有的是依职权做出的行政决定,有的是依当事人请求做出的居间栽决。对于无效宣告的决定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裁决目前仍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是民事裁决书,不是行政决定书[4] .但依我国的专利法,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属于行政决定。事实上,随着行政机关的职能扩展,行政机关也开始涉及民事争议,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在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相应民事纠纷也予以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包括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行政管理事项,专利复审委员会往往就是对民事纠纷加以裁决的。解决民事争议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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