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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立法现状、不足及对策

时间:2016-03-23 21:28:24    下载该word文档

我国关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立法现状、不足及对策

【摘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国家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然而,由于立法存在的缺陷,使得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关系不顺等多种问题,严重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因此,有必要研究关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立法现状,找出存在的不足和对策。

【关键词】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立法现状;不足;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安消防队伍职能的不断扩展和任务的日益繁重,警力不足已经成为影响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因此,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为消防工作的重要力量不断地得到发展和壮大,为国家消防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自身存在的诸如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却严重地制约其发展,因此研究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立法现状,找出存在的不足和对策,对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消防事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关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立法现状

随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关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地健全和完善,形成了以《消防法》为母法、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法律体系。

(一)法律层面

《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二)法规层面

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扑火队;有关乡(镇)、村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扑火队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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