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四届高校教学名师奖评选及国家教学名师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4.09
【实施日期】200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四届高校教学名师奖评选及国家教学名师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教高〔2007〕1号)、《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8] 53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研究,决定开展吉林省第四届教学名师奖评选及国家教学名师奖推荐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中承担本科、高职高专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2003至2007年,已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奖但未获得国家教学名师奖的,可参加2008年国家教学名师奖的推荐工作,其推荐程序按新申报省级教学名师的方式进行,但不再重新授予省级教学名师将称号。
二、评选要求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按照教育部《通知》中规定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方法与步骤,认真组织,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为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及透明度,各学校在推荐、评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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