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严锋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6期
【摘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执法权进行了强化和扩展,但作为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权运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却停滞不前,不利于监督作用的发挥,应尽快对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3年1月1日,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等环节都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作为对检察机关执法权进行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权能得到强化与扩张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却没有做出一点点修改,导致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大大削弱,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地位上呈现明显不对等的局面,这与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来监督制约检察权的初衷已渐行渐远,使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功效大打折扣。所以,如何解决这一不对等性矛盾,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作用,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修改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一)符合《宪法》中人民监督国家权力的规定和要求
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条款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都作了相关规定。作为对检察权运行进行监督制约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其作用力能否充分发挥将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监督权力的实行与否。由此可见,只有修改和完善高检院《规定》,使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的监督机制切实实现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功能,才真正符合宪法中关于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要求,才有助于将宪法中规定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行使监督权进行具体化和制度化。
(二)弥补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上空白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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