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作者:刘翔宇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6期
摘要当前我国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非常模糊、混乱,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究其实质,在于我们对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认识不清,导致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所有权行使中农民的意思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因此,要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就必须赋予广大农民土地所有者资格,使其享有所有者权益,将集体土地所有改造成总有制度,并且建立和完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运行机制。同时,通过不断的改革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使农民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集体所有所有权征用重构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88-01
一、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历史渊源
中国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由于土地所有者的不明确、缺位造成了经营管理者和所有者的错位。各级的村委,乡(镇)政府自以为是土地的所有者,不顾农民的利益,擅自处分集体土地,牟取暴利的事件屡禁不止。然而农民也不知道土地是自己的,更不利于对土地的保护。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现阶段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就应当了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发展大致分成三个过程:
第一阶段,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心思想就是废除延席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将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所有。
第二阶段,在农村实行互助合作和人民公社运动,使土地的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统一管理过渡,最终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模式。
第三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人民公社瓦解,各种新的农村基层组织建立,推行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土地的经营管理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双层结构和以所有权权能分离为核心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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