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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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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继承的种类
(一) 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
1. 财产继承:指继承的标的仅为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继承。 2. 身份继承:指继承人对死者身份的继承。 3. 祭祀继承:指承受祭祀宗庙资格的继承。
(二)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 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方式。 2 遗嘱继承: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三) 限定继承和概括继承
1
限定继承:又称有限继承,指继承人仅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2 概括继承:又称不限定继承,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全部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四) 共同继承和单一继承
1. 共同继承:指继承人为数人的继承。
2. 单一继承:指继承人仅为一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五) 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 本位继承: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2.
代位继承:指在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代为取得被代为继承人继承地位的继承。
3.
转继承: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二、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 养老育幼原则
4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 限定继承原则
三、 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 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 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 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2 继承法律关系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3 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四、 继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一)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

1 继承人,继承人是严格意义上的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2 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是指继承人之外的,按照遗嘱指定而取得遗产的人。
3
酌情分的遗产的人,酌情分的遗产的人是指继承人之外的,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4
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人和财产合伙人或共有人。
5
继承参与人,继承参与人是指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诉讼活动或遗产转移,但并不承受实体权利义务的人。
(二)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
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继承遗产的权利。2)保管遗产的权利(3)参与遗产分割的权利。
继承人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清偿遗产债务的义务。2)向受遗赠人、酌情分的遗产人交付遗赠、酢给遗产的义务
(三)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遗产

五、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
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继承法所规定的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 继承法律关系的变更
继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中的某一个要素或全部要素发生了变化。
(三) 继承法律关系的消灭
继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现存的财产继承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
六、继承人的分类
1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继承法规定的范围和顺序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2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3血亲继承人,是指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而享有继承权的人。 4配偶继承人,是指与被继承人有婚姻关系二享有继承权的人。
5本位继承人,是指基于自己的继承顺序和继承地位而享有继承权的人。
6代位继承人,是指法定血亲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依法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而成为继承人的人。
7转继承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前依法享有继承期带权的继承人。
8应召继承人,是指继承开始后享有继承即得权,并处于优先继承顺序,可实际取得一场的继承人。
9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指定先继承遗产的继承人称为前位继承人,通过前位继承人移交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称为后位继承人。

10补充继承人又称替补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如果被指定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则由其他人替补继承,被指定替补继承的人称为替补继承人。
七、遗产
(一)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经营管理权,在承租人死亡时,其承租的房屋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典权是指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后,在约定的典期内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取得对该不动产使用、收益的权利。当典期届满,出典人按原价赎回不动产,逾期不赎,则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典权人。
(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享有从抵押物的价值中优先收藏的权利。 (四)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的一方,在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以留置财产的折价或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合同债权债务的继承,是指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死亡,合同未履行完毕,其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由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继承。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民法通则》规定,应当取得不法利益返还受损的人。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主动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八、法定继承
一、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配偶,有合法婚姻关系,指双方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或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依法解除的。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指虽无血缘关系但由于确立了收养关系形成了法律关系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相互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成为法定继承人,与生父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继父母指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即形成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4、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再婚亦可) 继承顺序:第一顺序:1236,第二顺序:45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3)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的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转继承的特征:
1)转继承是继承开始后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制度; 2)转继承是继承人在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制度; 3)转继承只能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般情况下均等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原则: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1、酌情分得遗产的主体,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不在法定应召继承顺序上的人。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 2、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特征
1)酌情分得遗产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酌情分得遗产的人只能是继承人以外的,或是在应召继承人以外的人。 3)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九、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
1、遗嘱继承是依据遗嘱指定的继承;
2、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的继承; 3、遗嘱继承体现的是被继承人的意志;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
1、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2、遗嘱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
3、遗嘱继承人不得妨碍遗产抚养协议的执行; 三、我国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1、遗嘱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2、遗嘱自由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3、遗嘱自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 四、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指公民具有设立遗嘱、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能力和资格。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指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根据其内心的真实意愿做出
的,反应其内心的意思。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 4、遗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6、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五、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2)为保证遗嘱的公正性有关法律要求公证人员不得办理本人、配偶,及本人、配偶近亲属的遗嘱公证事物,也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有利害关系的遗嘱公证。3)公证人员依法作出公证。4)立遗嘱必须在公证人员面前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具体日期。 2、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1)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文。2)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3)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其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1)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代书人如实记录,对遗嘱的内容,代书人不能做任何的变更和改动,也不得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2代书遗嘱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3)代书遗嘱须有遗嘱人、见证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可按手印)
4、录音遗嘱,指遗嘱人以录音的方式立下的遗嘱。1)录音遗嘱须是以遗嘱人口述,一录音方式制作的遗嘱。2)录音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用口头表述的遗嘱。1)口头遗嘱须是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时所采用的方式。2口头遗嘱须有两个及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口头遗嘱在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丧失法律效力。 六、遗嘱见证人
下列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遗嘱的内容
1、遗嘱应当指明遗产的范围
2、遗嘱应当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3、遗嘱应当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案或具体份额
4、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一定的义务,作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受遗赠的前提条件
5、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指继承开始后负责实施遗嘱内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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