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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继承的种类
(一) 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
1. 财产继承:指继承的标的仅为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继承。 2. 身份继承:指继承人对死者身份的继承。 3. 祭祀继承:指承受祭祀宗庙资格的继承。
(二)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 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方式。 2. 遗嘱继承: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三) 限定继承和概括继承
1.
限定继承:又称有限继承,指继承人仅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2. 概括继承:又称不限定继承,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全部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四) 共同继承和单一继承
1. 共同继承:指继承人为数人的继承。
2. 单一继承:指继承人仅为一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五) 本位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 本位继承: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2.
代位继承:指在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代为取得被代为继承人继承地位的继承。
3.
转继承: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二、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 养老育幼原则
4、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 限定继承原则
三、 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 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 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 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2、 继承法律关系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3、 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四、 继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一)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
(1) 继承人,继承人是严格意义上的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2) 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是指继承人之外的,按照遗嘱指定而取得遗产的人。
(3)
酌情分的遗产的人,酌情分的遗产的人是指继承人之外的,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4)
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人和财产合伙人或共有人。
(5)
继承参与人,继承参与人是指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诉讼活动或遗产转移,但并不承受实体权利义务的人。
(二)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
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继承遗产的权利。(2)保管遗产的权利(3)参与遗产分割的权利。
继承人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清偿遗产债务的义务。(2)向受遗赠人、酌情分的遗产人交付遗赠、酢给遗产的义务
(三)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遗产
五、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
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继承法所规定的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 继承法律关系的变更
继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中的某一个要素或全部要素发生了变化。
(三) 继承法律关系的消灭
继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现存的财产继承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
六、继承人的分类
(1)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继承法规定的范围和顺序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2)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3)血亲继承人,是指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而享有继承权的人。 (4)配偶继承人,是指与被继承人有婚姻关系二享有继承权的人。
(5)本位继承人,是指基于自己的继承顺序和继承地位而享有继承权的人。
(6)代位继承人,是指法定血亲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依法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而成为继承人的人。
(7)转继承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前依法享有继承期带权的继承人。
(8)应召继承人,是指继承开始后享有继承即得权,并处于优先继承顺序,可实际取得一场的继承人。
(9)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指定先继承遗产的继承人称为前位继承人,通过前位继承人移交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称为后位继承人。
(10)补充继承人,又称替补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如果被指定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则由其他人替补继承,被指定替补继承的人称为替补继承人。
七、遗产
(一)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经营管理权,在承租人死亡时,其承租的房屋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典权,是指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后,在约定的典期内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取得对该不动产使用、收益的权利。当典期届满,出典人按原价赎回不动产,逾期不赎,则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典权人。
(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享有从抵押物的价值中优先收藏的权利。 (四)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的一方,在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以留置财产的折价或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合同债权债务的继承,是指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死亡,合同未履行完毕,其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由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继承。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民法通则》规定,应当取得不法利益返还受损的人。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主动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八、法定继承
一、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