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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函询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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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函询格式

篇一:函询通知书格式

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主要介绍规范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

2、主送机关。

(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三)结尾。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

(五)结尾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撰写函件应注意的问题

函的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无论是平行机关或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人所难也不必逢迎恭维、曲意客套。至于复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答复的明确性。其次函也有时效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更应该迅速、及时。像对待其他公文一样及时处理函件以保证公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篇二:函 询 通 知 书

函 询 通 知 书

[ ] 第 号

___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____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_年_月_日前报送我委。

___委员会

_年_ 月_ 日

篇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__年1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__年12月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

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 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上述职述廉。

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上述职述廉。

第十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规定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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