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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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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渝建发〔2007163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的中度高温天气;以及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强度高温天气。
二、高温补贴费用标准: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计取和发放;具体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金额,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进行约定。
三、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的高温补贴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高温补贴费用发放凭据,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按实向建设单位结算,列入按时计算费用中。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无论采用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每年5月至9月高温天气多发期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少支高温补贴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计取或未向劳动者发放、少支高温补贴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从200761日起执行。

○○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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