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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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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健全压力测试体系,提升压力测试能力,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压力测试是一种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分析工具,用于分析假定的、极端但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对银行整体或资产组合的冲击程度,进而评估其对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的负面影响。压力测试有助于监管部门或银行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做出评估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压力测试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压力测试体系,并将其纳入各个层次的风险管理活动,成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压力测试体系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治理结构、政策文档、方法流程、情景设计、保障支持以及验证评估。

第七条 压力测试应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发挥以下作用:

(一)前瞻性评估压力情景下风险暴露,识别定位业务的脆弱环节,改进对风险状况的理解,监测风险的变动。

(二)对基于历史数据的计量模型进行补充,识别和管理“尾部”风险,对模型假设进行评估。

(三)关注新产品和新业务带来的潜在风险。

(四)评估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本水平和流动性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为银行设定风险偏好、制定资本和流动性规划提供依据。

(五)协助银行制定改进措施。

(六)支持银行内外部对风险偏好和改进措施的沟通交流。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压力测试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压力测试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

第九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压力测试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并批准压力测试政策。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压力测试进行有效管理。

(三)审阅经高管层审定有重大影响的压力测试报告,了解压力测试的关键假设,关注压力测试的结果及其影响,审议后续的重大改进措施,了解改进措施的风险缓释效果,在确定银行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目标时考虑压力测试的结果。

(四)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部分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压力测试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外部监管和董事会要求,制定并修订压力测试政策,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确定压力测试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保障支持体系,保证银行压力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审议压力情景设定,定期组织开展压力测试,评估压力测试结果对银行的影响,制定和落实风险改进措施,将压力测试结果运用到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决策中。

(四)向董事会报告压力测试开展情况。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团队负责压力测试管理,压力测试的管理职能应当相对独立于业务条线。负责压力测试管理的部门(团队)应具备以下职能:

(一)拟定压力测试政策,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

(二)组织和协调各部门设计压力情景,实施压力测试,汇总并提交压力测试报告。

(三)推进全行压力测试体系建设,定期维护和更新压力测试体系。

(四)做好压力测试文档管理,保证文档结果的完备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三节 政策文档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备的压力测试政策。压力测试政策包含但不限于:

(一)压力测试的管理目标。

(二)压力测试的主要类型。

(三)压力测试的组织结构。

(四)压力测试的方法。

(五)压力测试的流程与频度。

(六)压力测试的情景假设。

(七)压力测试结果的报告要求及运用。

(八)压力情况下可能采取的改进措施或应急计划。

(九)压力测试体系的定期评估与重检。

第十四条 压力测试政策应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和业务发展及时进行修订。任何重大的实质性调整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完备文档记录每一轮压力测试过程,确保压力测试可追溯和复制。文档记录应包括压力测试的目标、风险因素、压力情景、基本假设、方法论、传导机制、数据来源、压力测试的结果及相关管理措施等。

第四节 方法流程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压力测试流程,包括以下步骤:定义测试目标,确定风险因素,设计压力情景,收集测试数据,设定假设条件,确定测试方法,进行压力测试,分析测试结果,确定潜在风险和脆弱环节,汇报测试结果,采取改进措施等。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开展全面的压力测试,总体涵盖各类主要风险和表内外各个主要业务领域,充分考虑各项业务间的相互作用和反馈效应以及风险因子与承压指标间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关系,有效整合各类风险的压力测试,反映银行及银行集团风险的整体情况。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快速发展的新产品和新业务以及存在潜在重大风险的业务领域进行专项压力测试。此外,从事复杂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压力测试中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资产证券化和包销等复杂业务以及高杠杆交易对手违约的影响。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的频度应根据测试目的、风险类型、风险水平、外部环境以及监管要求合理确定,并及时进行调整。在必要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对特定领域和风险及时开展专项压力测试。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尽可能以定量方法来确定压力情景参数、风险因子相关性以及具体传导过程。此外,压力测试工作中应运用定性方法作为补充,通过合理的流程和方法,综合反映各个条线、领域专家意见,以拓展压力测试的适用范围并提高其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根据所考虑因素的复杂性,压力测试方法可分为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商业银行应结合使用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进行压力测试。

敏感性分析旨在测量单个重要风险因子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的因子在假设变动情况下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在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假设的变动程度应达到足够的波动幅度,以反映极端情况对银行的影响。

情景分析旨在测量多个风险因子同时发生变化以及某些极端不利事件发生对银行风险暴露和银行承受风险能力的影响。在进行情景分析时,应考虑不同风险因子之间的相关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以一个或多个承压指标来反映压力测试的结果和对银行稳健程度的影响。常用承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价值、资产质量、会计利润、经济利润、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有关流动性指标。

商业银行应根据压力测试的目的、风险类型、业务种类以及特定要求来选取合适的承压指标。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反向压力测试来识别可能对银行持续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压力情景。反向压力测试是从已知的压力测试结果出发,反向寻找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资本和流动性可能承受的极端压力情景。适于开展反向压力测试的领域包括高风险业务线、未经历过严重压力的新产品和新业务等。规模较大且从事复杂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开展反向压力测试。

第二十四条 压力测试的结果应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压力情景下承压指标的变动、结果所反映的银行潜在风险点以及改进措施。

商业银行应每年向监管机构提交压力测试开展情况报告。如果压力测试的结果显示银行可能面临重大风险,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压力测试结果应运用于商业银行的各项管理决策中,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战略性业务决策、编制经营规划、设定风险偏好、调整风险限额、开展内部资本充足和流动性评估、实施风险改进措施以及应急计划等。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清晰的、预先设置的原则,针对压力测试结果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并确保得到有效实施。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组、变现、终止和对冲风险头寸。

(二)增加风险缓释。

(三)提高信贷审批标准。

(四)调整风险限额。

(五)压缩资产负债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包括增加拨备、留存收益、补充资本和增加流动性储备等。

(六)调整业务发展策略和定价策略。

(七)启动应急计划。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压力测试的相关情况。

第五节 情景设计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在充分识别风险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情景设计。压力情景应反映银行主要风险因素,不同业务条线情况,外部环境冲击的影响变化;考虑各风险因子在一系列宏观经济和金融冲击下的相互作用和反馈效应。

压力情景一般分为轻度压力、中度压力以及重度压力。三种压力情景按照顺序不断增强,其中轻度压力应比基准情况更为严峻,重度压力应反映极端但可能发生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压力情景设计应综合考虑历史性情景和假设性情景。历史性情景设计可参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危机等事件。商业银行还应从前瞻性视角出发,分析潜在风险,设计假设性情景。

压力情景的设计应得到相关业务条线专家的广泛参与,并按照事先确定的流程开展。

第三十条 压力情景设计涵盖的风险类型应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含集中度风险、国别风险)、市场风险(含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并考虑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三十一条 针对信用风险的压力情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国内及国际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增长下滑,房地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向下波动,贷款质量和抵押品质量恶化,授信较为集中的企业和主要交易对手信用等级下降乃至违约,部分行业出现集中违约,部分国际业务敞口面临国别风险或转移风险,其他对银行信用风险带来重大影响的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针对市场风险的压力情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利率重新定价、基准利率不同步以及收益率曲线出现大幅变动、期权行使带来的损失,主要货币汇率出现大的变化,信用价差出现不利走势,商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股票市场大幅下跌以及货币市场大幅波动等。具体压力情景的选择应考虑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差异。

第三十三条 针对流动性风险的压力情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大幅下降,批发和零售存款大量流失,批发和零售融资的可获得性下降,交易对手要求追加抵(质)押品或减少融资金额,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市场流动性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造成损耗,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突然中断运行等。具体压力情景的设定应充分考虑针对单个银行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

第三十四条 针对操作风险的压力情景包括但不限于受到以下重大操作事件影响:内部欺诈事件,外部欺诈事件,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事件,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实物资产的损坏,信息科技系统事件,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等。信息系统事件应充分考虑业务中断系统失灵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设计压力情景时应考虑声誉风险的溢出效应,关注声誉风险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影响,包括合约性和非合约性的表外风险暴露或资产证券化暴露,出于声誉需要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可能性等。

第六节 保障支持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为压力测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包括数据、系统和人力资源等。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具备相应的数据管理能力,为压力测试提供质量较高、颗粒度较细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具备相关信息系统,并能根据压力测试工作需要灵活进行调整,有关系统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一)支持实现灵活的情景生成。

(二)支持完成资产组合、业务条线、银行及银行集团整体等不同层面的压力测试。

(三)支持计量各类风险因子对银行各项承压指标的冲击。

(四)支持测试数据的抽取、转换和加载,并保证测试过程的可复制性。

(五)支持满足各类压力测试的监管频度要求。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具备满足本行压力测试工作需要的专业团队。

第七节 验证评估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确定独立的验证部门或团队对压力测试体系进行持续有效的评估并出具验证评估报告,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一次,验证部门(团队)的相关职责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评估压力测试方案是否有效地满足既定目标。

(二)评估压力测试的政策和过程文档是否完备。

(三)评估压力测试的实施是否按照既定的流程。

(四)评估压力测试方法的可靠性。

(五)评估压力测试的假设是否合理。

(六)评估数据质量是否可靠。

(七)评估系统的支持是否有效。

(八)了解压力测试是否纳入银行日常风险管理。

(九)评估压力测试结果内部应用是否充分。

(十)内部审计提出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压力测试纳入内部审计的范围,内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审查和评估压力测试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对验证评估工作的审计。

(二)评估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是否充分。

(三)评估压力测试结果内部应用是否充分。

(四)评估相关部门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改进措施并有效实施。

(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章 压力测试监管

第一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体系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银行的压力测试是否与其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促进银行提升压力测试及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进行检查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压力测试是否有助于全行层面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的提升。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履行压力测试中应承担的职责。

(三)压力测试政策是否及时维护和更新,文档记录是否详细。

(四)压力测试流程是否完整,压力测试内容是否全面,压力测试方法是否合理。

(五)压力测试的结果是否在不同管理层级的经营决策中得到应用。

(六)改进措施是否适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七)压力测试是否被纳入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八)情景假设是否合理,是否考虑银行经营环境中现有的风险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变化因素,是否考虑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反馈效应。

(九)银行是否具备足够的数据、系统、人力等资源,是否建立清晰的压力测试业务流程。

(十)压力测试的验证评估是否有效。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压力测试体系有效性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的检查评估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银行提交压力测试政策、报告等相关文档材料。

(二)对压力测试的各级人员进行访谈,如有必要,可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三)要求银行对压力测试假设的合理性、模型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要求银行使用监管指定的假设或参数对特定的资产组合进行敏感性分析,对比评估压力测试结果。

(五)利用银行的基础数据独立开展压力测试,以验证银行压力测试结果的可靠性。

(六)通过同质同类银行的分析对比,评估银行压力测试结果的审慎程度。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检查评估中发现压力测试体系存在实质性缺陷或者商业银行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等情况,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商业银行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压力测试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实质性的缺陷进行改进,必要时重新进行压力测试并将有关结果报告监管机构。

(二)加大压力测试结果在经营决策中的运用。

(三)调整风险限额。

(四)减少对特定行业、国家、地区或资产组合的风险暴露。

(五)提高流动性和资本水平。

(六)增加风险缓释。

(七)实施其他改进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风险评估、监管评级等持续性监管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所揭示的银行风险状况以及对银行压力测试体系评估中发现的薄弱环节。

第二节 统一的压力测试

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定期组织商业银行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压力测试,并可独立开展压力测试,以评估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的稳健水平。

第四十九条 对于统一组织商业银行开展的压力测试,银监会提供压力情景,银行根据统一的压力情景开展压力测试并提交报告。银监会与银行就压力测试的具体要求、关键假设等技术环节进行充分沟通,以提升银行压力测试结果的可靠性。

第五十条 银监会可独立开展对特定银行或银行体系的压力测试,以评估外部冲击对特定银行或银行体系风险的影响。银监会独立开展的压力测试应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的关联性和风险溢出效应。

第五十一条 银监会建立压力测试的专家团队,评估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的开展情况以及实施统一的压力测试。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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