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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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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建物业[2017]99【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1.17【实施日期】2017.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选聘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的通知
(穗建物业〔201799号)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作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65号),我委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聘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相关的教学研究、法律实务,以及在物业管理行业工作的人员。本次选聘采用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形式。二、专家主要工作内容1/5





(一)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和咨询;
(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指导;
(三)物业管理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咨询、策划和评估;(四)物业管理纠纷调处;(五)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六)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
(七)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三、专家资格条件
遵纪守法,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身体状况、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学术理论研究5年以上,具有中级或者以上职称,编撰出版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著作(第一或第二作者),或者获得过省市发明创新或科技创新方面奖励,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2篇以上物业管理方面的学术论文;
(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代理过5宗以上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法学专业讲师或者以上职称;
(三)从事物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经理或者以上职务,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者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中级或者以上职称证书;(四)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的申请人还应当熟悉和掌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的申请人还应当熟悉和掌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核验收标准,且不是考评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
专家不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四、申请资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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