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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法人的劳动合同

时间:2019-02-08 13:17:54    下载该word文档

法人的劳动合同

【篇一: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没有签订,他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这对用人单位是很不利的。

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首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其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处理法人事务,无需法人另外授权。

再次,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他本身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应由法人承担。

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谁担任特定的领导职务谁就是法定代表人,如公安局的局长,大学的校长。他们与法人单位之间是人事编制关系,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究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实践当中,这个问题似乎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规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对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按照劳动部发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这些规定至今未见废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既在劳动合同中作为法定代表人出现,又同时作为劳动者出现,是自己和自己签合同,这样的合同不成立。此一说法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对此稍加分析,就会发现此说不妥。

法定代表人之非乙方劳动者之,一人两种身份皆是法律赋予,但是角色毕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以有限公司为例,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由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依据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选出。作为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是公司行为,作为公司成员,是公司的劳动者,理所当然要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权利和义务。这种一个人同时出现在

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实质上仍然是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自己和自己订立的合同。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并不完全正确。

区分情况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五十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从实践来看,通常的做法是,经理(总经理)的劳动合同与董事长(代表公司)签订;经理(总经理)以下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事总监等,与经理(总经理,代表公司)签订。其他人员可以与经理(总经理)签订,也可以与人事签订,根据各个公司的不同情况而定。

但《公司法》没有对更为重要的职务——董事长的聘任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条款规定董事长是产生而非聘任。因为一般来说,董事长就是老板,老板当然只能聘任别人,不存在聘任自己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不

能一概而论

对于股东委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集团公司委派的下属独立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与委派人如国资委、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与任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任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对于其他企业,主要应看其是否是股东,尤其是否是大股东。如果是大股东,就属于老板,属于雇主而非雇员(劳动者),也不应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在理论上,其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也就是与自己发生劳动关系,既无必要(让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让自己承担责任),也无法说得通。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充分表明此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中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应当与自己签订合同(包括劳动合同),不一定要为自己缴纳社保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合同(可以是劳动合同,也可以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总结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篇二: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称:

名:

一、本合同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在签订本合同书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在签订本合同书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确定签订劳动合同书后,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本人签字。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在本合同书中约定,也可在本合同书后附页说明,并双方签章认可。

四、本合同书应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晰、公正,不得随意涂改。

五、本合同书壹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应由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贰年备查。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年,其中试用期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

现时终止。

3、本合同期限为完成 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该任务结束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赣州市 。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 完成工作数量, 并达到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休息休假按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试用期满后,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甲方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乙方的基本工资为 元,奖金和补贴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绩效而定。当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五、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2、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篇三: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需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定处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受理范围。

3、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上面讨论。

如果总经理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股东,是否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如果有董事会的聘书,可能被认为替代了劳动合同。

如果总经理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股东,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聘任总经理的决议或者决定,在该决议中,应当就该总经理的薪金待遇、聘任年限、公司盈利目标等内容作出决议,公司再根据董事会的决议与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既适用劳动法,又适用公司法。

4、如果股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董事长,同上讨论。

如果股东并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和公司没有劳动法上的关系,当然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股东担任公司职务,公司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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