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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

时间:2019-03-06 13:01:48    下载该word文档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住建规[2017]7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9.18

【实施日期】201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77号)

各区住建局、物价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规定,结合苏州市区实际情况,现对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出售、附赠和出租等处置行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标准配建

1.小区配建汽车停车位(车库)是小区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汽车停放设施与场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建设汽车停车位(车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通过规划核实的汽车停车位(车库)位置、数量、形态、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等。

2.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项目进行承接查验的同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实文件,对汽车停车位(车库)的数量、位置及其配套设施等同时进行承接查验。

二、明确处置管理原则

3.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汽车停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中人防车位和未通过规划核实的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出售或采用长期租赁、使用权(收益权)一次性转让等方式变相出售。

4.建设单位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汽车停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汽车停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或规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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