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外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中所称“外出工作”是指员工工作时间内离开公司办公场所去办理所有业务及工作事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需临时外出办理事务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申请工作时间内外出事项包括:
一)上级交代必须马上外出办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遇突发、偶发事件需要马上外出处理的;
三)必须马上赶办或计划办理的行政类事务;
四)公司指定外出出席的会议或参加的外部培训;
五)本职岗位上的工作需外出办理事务的。
第四条 工作时间内员工外出具体规定内容及惩处方式:
一)因上述第三条规定的相关工作、业务需要临时外出办理的所有员工,必须办理外出手续:
1、不影响考勤录入的外出工作情况,填写《外出申请表》,经规定领导核准签字后凭《外出申请表》到公司行政部人事专员处填写《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并上交签字后的《外出申请表》,后方可外出;
2、影响考勤录入的外出工作情况,填写《外出申请表》,按照公司《考勤、休假、请销假等行政管理最新规定》的规定内容执行;
3、员工应合理安排外出工作时间,预计返回时间应尽量设定在工作时间之内;
4、遇突发、偶发事件需马上外出办理的,需立即向规定核准领导当面或者电话请示,说明情况,经规定核准领导批准,并在外出前到公司行政部人事专员处填写《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后方可外出,要求其返回后两日内立即补填《外出申请表》,并经其规定核准领导签字审批后,上交公司行政部人事专员备案。出现因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员工外出办事登记情况不属实或者逾期也进行办理者,一经发现,视具体情况处以公司行政部人事专员或者外出员工直属领导50元——300元/次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二)外出办事员工需严格按照《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记录事项办理公事,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去往其他地点,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办理私事,一经发现其外出当日考勤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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