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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

时间:2020-11-28 16:02:00    下载该word文档

高中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依据《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平乡县第一中学高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我校高中部的实际,特制定此条例及细则。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各班、各级部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之目的。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一)处分种类

第一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校察看;(5)劝其退学(6)开除学籍。

(二)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二条: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恶性事件可由政教处或公安部门协助)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附:平乡一中违纪学生调查材料用纸),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级部。级部在接到班主任的呈报材料后,应对呈报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级部处理意见(附:平乡一中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决定书)。

第三条:警告和记过处分由级部处理,并报政教处备案;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级部呈报政教处,再由政教处核实后,呈报主管副校长处理;劝其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由级部呈报政教处,再由政教处核实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请教育局备案。

第四条:学生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并告知家长《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给家长发放一份)有关条款,当面传达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并要求家长、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上报级部和政教处存档。

第五条:学生处分决定后,班主任、级部要积极协助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做好处分后的善后工作。

第六条:对应当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犯错后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学生、有可能再次引发突发或恶性事件的学生,学生违纪后,学生必须先由家长领回家中,在家中接受家庭教育,返校时学生必须写出3千字以上的自我反思,交班主任,由班主任阅后上交政教处存档。自我反思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1)违纪情况说明及认识,(2)返校后学习、生活、纪律的整改措施和规划,(3)再次出现重大违纪现象的处理保证(4)自己的人生规划。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给予受害人或集体经济补偿,学生家长必须给学校或受害人签定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主动赔偿损失者;()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者;()认错态度不好者;()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嫁祸于他人者;()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从重处分。

第十条: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家长必须与学校签定专项安全监护协议,并由家长承担学生的安全监护义务,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1)无故逃课离校的,(2)外出上网的,(3)偷窃的,(4)打架的,(5)谈情说爱的,(6)晚上私自离校外宿的,(7)有流氓行为的,(8)其它有违校规校纪且易造成人身伤害行为。

第十一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出现违纪现象时,先通知其家长,考试结束后,并按有关校纪给以相应处分;对在校内玩手机违纪或拿手机考试作弊,手机收交后,先由班主任代为保管,学期未由家长签字领回。

第三章:处分档案的管理

第一条:处分学生时,受到处分的学生,均应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好处分意见、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存档备案。

第二条:不予撤消和毕业时尚未撤消的处分,应按规定程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高招录取、招干、征兵时参考。

第三条:处分在记入学生档案时,参与人员包括学校有关领导、级部管理人员、班主任、学生本人,要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对已撤消的处分,不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处分的撤消

第一条:撤消处分的时间:警告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3个月后可提出申请撤消处分;记过以上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一学期后可提出申请撤消处分。

第二条:撤消处分的程序:受处分的学生经过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表现良好,由学生本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在班上宣读,然后由全班学生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率达85%以上的,再由班主任、任课教师、级部根据该生的具体表现,拿出具体意见,经主管政教处的副校长审批后,交政教处备案。最后由级部、班主任宣布执行。

第三条:撤消处分后又重新受到的处分,所受处分不再予以撤消。

第四条:原处分尚未撤消又再次受到的处分,两次处分均不再予以撤消。

第五条:三年级受到的处分,无法予以撤消的,不再予以撤消。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学年内要按时每月向班主任写出思想汇报,经班主任签字后交政教处存档,如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仍重新违犯校纪者,报请校长办公会予以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处分条例

一、处分标准:

学校对学生处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等六个等次,按以下违纪行为予以记分并给予处分:

1)记满20分者予以警告处分;

2)记满40分或警告处分未撤销期间再次被警告者予以记过处分,回家反省一周。

3)记满60分或记过处分未撤销期间再次被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者予以记大过处分,回家反省两周。

4)记满80分或记大过处分未撤销期间再次被警告处分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回家反省三周。

5)记满100分或记大过处分后再次被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予以劝其退学,情节恶劣者开除学籍。

二、记分标准:

(一)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每人次记1分。

1.不交作业。

2.未按班主任要求完成家长签字或填表任务。

3.未按学校或班主任要求把学校的信息传达给家长。

4.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迟到、早退、上课期间随意出入教室(无教师批准的临时请假条)。

5.上课期间睡觉、串桌、照镜子、梳头、看与学习无关的书籍等影响学习的行为。

6.骑自行车或电动车来校,未按要求放到指定地点。

7.宿舍内务、卫生差被通报。

8.乱丢垃圾,不讲卫生。

9.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定。

10.将食品带入教室,在教室内吃东西或个人卫生较差。

11.在食堂未按要求文明就餐要求就餐。

(二)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每次记2分。

1.未按学校要求出操,主要指出操迟到、不遵守上操纪律。

2.不遵守宿舍就寝纪律,被通报的一般违纪。

3.上课期间打闹影响课堂秩序。

4.查处违纪时无法向管理者提供学生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5.穿拖鞋到宿舍区以外区域活动(洗澡时除外)。

6.在教学楼(含教室)或宿舍楼(含宿舍)内玩球、高声喧哗、打牌、下棋、追逐打闹、干扰他人学习或休息。

(三)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每次记5分。

1.旷课每节(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课及学校、级部、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涂改学校通知、黑板报,撕毁布告、榜示,在墙上乱蹬鞋印、乱写乱画。

3.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浪费学校水电。

4.不能诚实做人,说谎话、欺骗老师。

5.骂人、侮辱他人人格或有意损坏他人物品。

6.其他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情节较轻。

(四)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每次记10分。

1.私拿别人物品、有偷窃行为,情节较轻。

2.考试中有偷看他人答案(如左顾右盼)情节较轻违纪作弊行为。

3.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谩骂或推搡。

4.用言语、恐吓信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

5.私自使用教学多媒体设备,未经老师允许私自动用办公电脑设备。

6.私自接待外来人员。

7.在公共场所不遵守纪律,打闹、起哄、打口哨等扰乱正常秩序。

8.校园内从事商业性活动,如卖商品、校园代购等。

(五)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每次记20分。

1.故意破坏公共或私人物品、浪费学校水电造成较大损失,在宿舍、教室乱用电器。

2.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谈情说爱且造成不良影响。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刀具等学校管制物品进校或私藏不上交的(含宠物)。

4.在校外违犯公共秩序,损坏学校形象和荣誉,造成不良影响。

5.无故缺考、考试作弊或协助作弊,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6.受邀或主动参与打群架,未动手。

7.拉帮结派,挑拨是非,破坏团结,对集体造成较坏影响。

8.有抽烟、饮酒行为且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影响。

9.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

10.未经允许私自窜入异性宿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1.男女学生在公开场所有牵手并行等亲近行为。

(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每次记40分。

1.受邀或主动参与打群架,已动手,但未造成明显人身伤害。

2.违犯消防安全条例,造成安全事故。

3.敲诈、勒索、偷窃他人财物。

4.不接受老师或管理人员的批评,无理纠缠或进行顶撞、威胁、谩骂、侮辱。

5.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况恶劣,劝其退学。

6.不请假或请假未准假私自出校门、私自外宿,未造成严重后果。

7.攀爬围墙出入校园,未按正常请假手续办理硬闯校门。

8.在校园内叫外卖、收发快递。

9.在校园内玩手机、MP3等电子产品。

10.男女学生有恋爱倾向,有意纠缠另一方但情节不严重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相应规定处理,如已有违纪处分,则叠加升格处理。

1.组织或唆使他人打架,未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他人人身造成一定伤害,劝其退学。

2.违犯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或罚款,劝其退学。

3.纠集校外人员来校闹事,影响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对老师批评教育心怀不满,蓄意报复,造成极坏影响(破坏学校或教师个人财务的需2倍价以上赔偿)劝其退学。

4.盗窃公私财物次数较多或金额较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较严重,劝其退学。

5.组织或胁迫他人考试作弊,对他人或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劝其退学。

6.考试群体作弊的组织者,如用手机群发作弊、多人串通作弊,劝其退学。

7.男女学生在学校有拥抱、接吻等亲密行为者,双方给予劝退处理。

第六章:附则

1.本条例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2.学校原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实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实行。

3.本条例从2018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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