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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2010)

时间:2023-04-18 04:37:33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庭庭审程序,维护仲裁庭秩序,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依法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至少设有两个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庭开庭一般应在专门的仲裁场所进行。
仲裁场所应摆设简洁、庄重严肃,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仲裁场所的正面设仲裁员台,仲裁员台的正前方设书记员台,与仲裁员台等距离前方右侧设申请人台,左侧设被申请人台。申请人台和被申请人台上分别设置申请人、代理人和被

申请人、代理人的座席。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涉及第三人以及根据案情,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设立第三人、代理人和证人座席。
仲裁庭根据处理案件需要,也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四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军队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统一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遵守庭审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 出庭的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等有关材料,出庭人员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委托书等有关材料的,仲裁庭可以拒绝其出庭。
第七条 出庭的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不准吸烟。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发言应征得仲裁员许可,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四)出庭人员应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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