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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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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2007**大学工学院第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20156**大学工学院第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为便利和加强《**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章程》的执行,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会员的资格**大学工学院的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二条会员的权利**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学校、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三条会员的义务**大学工学院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二章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学代会的性质**大学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大学工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或学生委员会)召集。
学代会代表以班级为单位民主推选产生,各班级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班级拥有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每班代表名额原则上为班级人数的10%,代表名额不足二人的以二人计。其中当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是当然的学代会代表,其中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会长团不占据代表名额。新一届主席团候选人应具有当届学代会代表资格。名额分配方案需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
第六条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组织委员会,由老一届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组成。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的老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组成。
第七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上届执委会的工作的报告;(二)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三)确认各班级的常代会委员;(四)修改学生会章程;
(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七)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二)就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讨论、质疑、表决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的权利;(四)就学代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的权利;
(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的权利。第九条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一)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本班级会员的意见;(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按时出席学代会,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班级会员传达会议精神。第十条学代会代表有吁请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院工作提出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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