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律审查中运用“六大纪律”的实践规范作者:权昱榛 王波来源:《管理观察》2017年第24期
摘要:2016年1月,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效,它着力于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党章中有关纪律的要求。与201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比,它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新增了体现党章要求的纪律处分条款,实现有效衔接,适用过程中亟待形成相关规范。
关键词:党的六大纪律 实践规范 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2016年1月,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16《条例》)生效,与201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13《条例》)相比,2016《条例》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十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纪律,新增了体现党章要求的纪律处分条款,实现有效衔接。条例实施以来,彭州市纪律审查工作紧扣六大纪律,形成了一些以六大纪律条规为主线的地区实践经验和规范。
1 政治纪律的实践规范
1.1关于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条款理解
对“大政方针”的定义,目前的纪律实践中,如我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十八大以来持续高压反腐决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等,均可以包含其中。对上述部署发表反面议论,并带有一定公开性的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违纪。
1.2关于对“对抗组织审查”的理解
2013《条例》第24条将其作为一种从重处分的情节,而2016《条例》直接将对抗组织审查明确为独立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权重加大,作为禁止性规定,对串供,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违反政治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实现了零容忍。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