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北京市接收安置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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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接收条件
(一)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父母具备条件之一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北京市。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14.因战因公致残的。(四)工作需要
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国务院军转办或北京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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