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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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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备案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 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含交易市场)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或“备案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由其注册营业地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其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区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行业协会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但责任主体不变。

第四条 凡在福建省境内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20071130日前向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包括回收站点、中转站和交易市场等经营网点或场所),由该经营者统一办理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 申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向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领取或从省经贸委门户网站上下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一式两份,见附件2),并按规定如实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见附件1),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对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要求其补正材料。对于无法补正的,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应出具不予备案登记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如实填写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见附件2);其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二)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申请人盖章,经办和负责人签字、署日期,以下同);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附件3)。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由省经贸委规定统一格式(详见附件12),由备案机关自行印制。

第八条 备案登记证明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编号12位数,从左至右由地区编码、年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地区编号(6位数)为所在地区的国家标准地区代码(见附件5)年号(2位数)为备案年份的后两位数,顺序号4位数)00019999按顺序编排。

第九条 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用隶属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第十条 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已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

(二)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定期查询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变动情况并作相应调整;

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管理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备案制度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备案机关申报作废和补发;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经营者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机关,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备案机关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第三条分工,并参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罚工作规则(试行)》(闽经贸政法[2002]226号)查处。下级经贸主管部门应查处而未查处的,上级经贸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查处,必要时也可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信息和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经贸主管部门报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县级经贸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710日和次年110日前向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于715115日前向省经贸委或其授权机构报送。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

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

4.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5.福建省各市、县、区国家标准地区代码

6.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编号:□□□□□□□□□□□□

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主要经营品种:

:A4白纸打印。字号字体分别为:1行用36号宋体 备案登记机关:(公章)

26行用18号宋体,第78行用16号宋体。)

备案登记日期:20

附件2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

工商登记注册号: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企业性质:              

企业总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     

从业人数:        

营业面积及网点数:          

成立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3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填报时间:

企业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附件4

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________: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你( )于____年__月__日报送我委(局)的___________,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请于15日内补正下列材料,重新申报备案。

1.

2.

3.

特此通知。 

                                          

  (经贸主管部门章)

附件5

福建省各市、县、区国家标准地区代码



附件6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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