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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时间:2020-05-25 18:01:10    下载该word文档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章守纪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综合管理部为员工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它各部门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员工奖惩工作。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嘉奖三次记小功一次。

二、记小功:年度内记小功三次作为大功一次。

三、记大功:年度内记大功累计二次者得予加薪或一次性核发奖金。

四、奖金: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标准不低于2000元。

五、加薪:根据《薪酬管理制度》提升岗位工资,至少提升一级。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工作努力、生产积极、适时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

二、遵纪守法、听从指挥、互相协作,有具体事迹表现突出者。

三、品德端正,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他人,有具体事迹表现突出者。

四、工作认真负责、保证工作质量,成绩显著,一年内未曾出现投诉、返工等情况。

五、对公司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公司已采纳使用者。

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完成工作,奉公廉洁,被推荐为优秀员工或先进工作者的候选人。

七、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学习者,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为嘉奖的。

第五条 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小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管理制定,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纳确有成效者。

二、节省物料、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三、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四、举报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五、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榜样者或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为记小功的。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二、维护工厂安全、奋勇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模范表率者,或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为记小功的。

第七条 奖金是指:

一、年终盈余奖金。

二、研究发明奖金。

三、改善提案奖金。

四、节约物料、费用奖金。

五、特殊功绩奖金。

六、竞赛、考核奖金。

七、非经常性奖金。

第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颁发奖金,并可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列入公司年鉴、史册:

一、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优秀员工或干部。

二、有研究创造发明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利益达50000元以上者。

三、对公司改善提案,经实施证明确能为公司创收利润或减少损失者。

四、对公司目标管理的达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五、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六、在公司服务每满五年,成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过处分者。

七、具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应当颁发奖金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之惩罚分为下列四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当月两天工资,当月扣除。

二、记小过:每次减发当月六天工资,当月扣除。

三、记大过:每次减发半个月工资,当月扣除。

四、除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说明:工资指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予以警告:

一、上班时躺卧、睡觉、打闹、嬉戏、玩游戏、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浏览查看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信息等。

二、工作时间或执勤期间内擅离岗位,经查明不能阐述与工作有关的正当理由。

三、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致使工作完成时间延误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达500元者。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主管人员工作调度,情节轻微者。

五、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六、在饭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七、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或破坏公司环境卫生者,在禁烟区吸烟、丢弃烟头者。

八、经查获进入办公场所不着工作服又不佩戴工作识别卡者。

九、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或按相关规定处罚规定执行。

十、经查明违反公司制度或其它公告、通知等情节轻微者。

十一、经查明未能按要求参加公司或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会议或集体活动,又未办理请假及相关手续者。

十二、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或年度内迟到或早退累计6次)计警告一次,计警告处分一次后每增加一次记严重警告一次;年度内累计旷工3次计警告一次,每增加一次记严重警告一次;累计旷工2小时计警告一次,每增加一次记严重警告一次,同时旷工天数累计计算。

十三、记警告年累计达二次后,每增加一次记严重警告一次。

十四、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应当警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予以记小过:

一、在工作中酗酒而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二、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致使工作完成时间延误而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者。

三、在公司吵闹、谩骂、干扰生产、工作秩序者。

四、疏忽职守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或伤及他人者。

五、执法人员不负责任未照章办事或检查监督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者。

六、未经许可携带危险品、让外人入厂者或经查获有偷窃行为者。

七、遗失公司证件、文件、材料、物品、物件、工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1000元。

八、严重警告全年二次以后,每增加一次,记小过一次。

九、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应当记小过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予以记大过: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达3000元以上者。

二、泄漏生产或事务机密者。

三、遗失重要文件、重要机件、重要物件(包含:合同、协议、决议、印章、支票等)或工具者。

四、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或违反交通管理条例者。

五、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

六、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七、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八、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定或措施,致使公司遭受损失高达10000元以上者,同时处于责任人及部门主管1000元以上的罚金。

九、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三日者

十、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以致发生危害者。

十一、不论任何原因,不得在公司内恶意吵骂同事、怂恿相骂或与其打架者。

十二、私挪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或有损坏者、故意损坏公司财物价值达1000元者。

十三、工作、服务态度恶劣,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度,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

十四、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利益者。

十五、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十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设备责任事故者,同时处以责任人5000以上罚款。

十七、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对消防设备设施不检查、不督促、不采取措施而发生消防责任事故的,致使企业遭受5万元以上损失者,处以责任人3000元以上,部门负责人5000元以上罚款。

十八、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受拘留处分者,或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应当记大过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向公司提供的本人情况存在虚假内容,使本公司误信而与之签署劳动合同者。

二、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害或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三、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及公司其他物品或泄漏技术上、营业上的秘密。

四、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达50000元者,同时扣罚责任人5000元以上罚金。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情节严重或被处以罚金在1000元以上者或受政府判刑。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全月累计旷工达六日,或年度内无故旷工积满十二日者。

七、聚众结伙妨害生活秩序、生产秩序者,非法罢工、怠工或煽动他人怠工、罢工者。

八、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九、在公司、厂区、集体宿舍内赌博,被相关部门给予处罚者;在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妨害生产秩序者。

十、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印章、信件者。

十一、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价值达500元以上者,或营私舞弊,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者或吃回扣者。

十二、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造成公司损失达50000元以上者,同时扣罚责任人5000元以上罚金。

十三、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纵容违法乱纪行为者,同时扣罚责任人2000元-5000元。

十四、公司员工不坚持公司财务制度或相关制度规定,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者。

十五、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或调离厂区由公司就其交通住宿妥善安排而拒绝接受者。

十六、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在外从事相同业务或与本公司利益冲突或因在外从事兼职而影响本职工作者。

十七、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者。

十八、由于其过错造成公司50000元以上损失者。

十九、经奖惩委员会表决认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或公司其它规章制度里有所规定的条款。

第十四条 员工奖惩工作公司各个部门负责人、职工、公司领导均有权申报,应填写“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叙明具体事实,综合管理部核查情况,总经理批准后备案执行。

第十五条 “奖惩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综合管理部主管及各相关部门主管组成。奖惩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综合管理部主管均有权提议召开奖惩委员会临时会议,奖惩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奖惩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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