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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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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9〕1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校小学生课后服务相关工作,现将《关于做好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 联系方式:
1. 电话
2.电子邮件传至:
附件:《关于做好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年9月2日
关于做好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不断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市民群众幸福指数,全面提升我市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厅办函〔2017〕53号)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校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为全市有需求的小学生提供课后服务,缓解部分学生家长接孩子难问题;利用有效时间和空间,提高全市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人文、艺术和科学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主体。
(二)自愿参与原则。课后服务工作要惠及每一个有需求的学生家庭,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三)统筹协调原则。学校统筹本区域校内外体育、艺术、科技场馆等各类资源;课后服务工作要与学校特色发展相结合,要与课内外、校内外教育相结合,协调引领学校开展活动。
(四)安全第一原则。学校要落实课后服务工作的责任,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内容
课后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以课后托管为主,学校内开展的课后服务要与学校课程方案设
置、学生综合实践活动以及“每天体锻一小时”等有机结合。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提倡对单个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辅导帮助。 (二)实施对象
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小学生。 (三)组织方式和人员构成
要支持和指导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多样化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鼓励多方参与,“一校一策”。可由学校自管自办,具体工作主要由学校承担;可实行自管他办,校外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由学校进行统一管理;可实行社区管理,学校参与等组织模式。
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可由学校教师、职工及各类志愿者以及有资质的校外专业机构人员构成。
(四)工作时间
学校应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行课结束后实施课后服务,原则上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不早于17:30,有条件的学校可延迟至18:00。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经费落实
学校课后服务经费由政府和家长合理分担。要结合实际保障课后服务相关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鼓励社会捐资支持课后服务,并将政府承担部分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收费不得高于2元/生•天,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要统筹使用课后服务工作经费,可用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水费、电费支出,消耗品购置,场地使用,购买社会服务和学生在校保险等;应当将课后服务工作相关人员补助新增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涉及在编教职工待遇部分相应核增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纳入教师绩效工资总额管理,不计基数)。 (二)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