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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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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内政字[2004]374【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内政字[2004]374200411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200410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能
(一)坚决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提高各级政府领导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前提。各级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行政,管好、用好土地资源。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一是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体系,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指标的编制,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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