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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4S店自用试驾车是否应作收入处理

时间:2018-08-12 08:41:44    下载该word文档
4S店自用试驾车是否应作收入处理某品牌汽车4S店(系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份,将当月从上一级4S店购进的一辆库存商品车辆做本店试乘试驾车辆,购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50000元,当月自己为自己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认证抵扣,并按规定办理了车辆挂牌手续。账务处理2014年10月购入车辆会计处理:(单位:元,下同)借:库存商品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贷:银行存款175500转做试乘试驾车时:借:固定资产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0贷:库存商品150000。税会政策分析1.企业此种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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